发挥乡贤力量在家事审判中的作用

2019-11-07 08:55: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冀超良
 

  乡贤是指在乡村、社区中德高望重、乐于助人、善于调停民间纠纷的群体,乡贤人士往往在本地群众威信较高、号召力很强、熟悉乡风民情、调解矛盾得心应手,对法官处理家事案件发挥着重要的推动和补充作用,乡贤力量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多元调解中不可缺少的一支力量。

  乡贤可以发挥如下作用:

  一是能够为群众“操碎心”。作为乡贤人士,对群众的事,无论再小,都要关注、关心、关爱,一门心思调解,也就是为群众“敢操碎心”“能操碎心”“会操碎心”。为群众“操碎心”带来的直接效果是第一时间介入,及时调解苗头性纠纷,防止事态扩大,遏制“纠纷成诉”,杜绝“民转刑”案件发生。

  二是可以拉群众“心交心”。拉群众“心交心”的前提是“拉”,作为乡贤人士,就要主动作为,拿出高姿态,不能等着群众与你“心交心”。如何“拉”,这是一门学问,天时、地利、人和都要考量。不该“拉”时,硬“拉”会适得其反。

  三是能够还群众“上进心”。家事纠纷原因的背后,往往都有“负能量”在作祟,这些“负能量”看似个人问题,实际上是社会问题;尽管发生在家庭“小环境”,但直接影响社会“大环境”,这实际上是“小家”和“大家”的关系。怎么办?大小环境一块治理。大环境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手,小环境从社会主义家庭美德教育入手,乡贤人士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倡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风尚,让周边群众不断增强“上进心”。

  充分发挥乡贤作用,就要做到:

  第一,发挥“党建引领”。首先,乡贤人士要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跟党走。其次,乡贤人士要积极宣传党的政策,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宣讲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宣传党领导下国强民富、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和环境,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爱党、爱国、爱社会,进而爱人、爱家、爱己的积极性,确保“家庭稳天下安”。最后,乡贤人士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自己摆进去,查找存在的不足,时刻牢记作为乡贤人士“为什么出发”和“来时的路”,珍惜荣誉。

  第二,打造“乡贤品牌”。“乡贤品牌”就像一面旗帜,将乡贤力量紧紧团结在旗帜下。“乡贤品牌”的提炼、形成,首先靠乡贤人士的大量工作,没有成果,无法总结经验。法院也要深入实际,主动挖掘,让“品牌”名副其实,富有感召力、吸引力、生命力。

  第三,形成“组织优势”。法院要成立专门组织架构,由家事审判机构负责,做好统一组织、领导工作。要成立片区条块模式,每个片区分别设立群众自治性的“乡贤力量管理委员会”和“乡贤力量临时党支部”,各配主任、副主任、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支委若干名,分级管理,“党政同责”。同时,要围绕“家是最小国、国是最大家和家和万事兴”主题,谋划思路、制度措施,将乡贤人士组织起来,拧成一股绳。

  第四,优化“工作环境”。要坚持按制度办事。乡贤人士来自四面八方,个人情况不尽相同。要组织到一块就得靠制度,一把尺子量到底,谁都不搞特殊,制度面前一律平等。并且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从乡贤人士的推荐、考核、选任、管理,到乡贤力量的使用、调配,再到乡贤力量调解家事纠纷的工作流程、标准、结果等,都得上升为制度,公示于众,接受监督。另外,还要加强经费支持保障。不能光靠义务性劳作,必须“按劳取酬”。这项工作,由法院承办,按财务管理报请本级财政部门解决,并且建立台账、公开透明。

  (作者系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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