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诉源治理新路径 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

——“诉源治理”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讨会综述
2019-11-07 09:09: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9年10月24日,由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编辑部主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法官协会、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承办的“诉源治理”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讨会在四川成都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胡云腾出席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全国部分法院相关同志,四川大学、中山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部分高校专家学者,成都市政法系统及相关调解协会代表参加研讨。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诉源治理”是新时代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和有力抓手

  新时代基层治理的核心是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并发展“枫桥经验”。

  胡云腾认为,社会矛盾本身是常量的,关键是要解决社会矛盾,要在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打造社会治理的链条。“诉源治理”是将治理链条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通过建立矛盾纠纷诉前过滤网,在立案环节设立询问机制、释明机制和调解机制,做密做长社会治理链条。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彦认为,“诉源治理”是推进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必须依靠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和群众力量,避免和减少纠纷,促进纠纷通过前端防线有效化解和过滤,引导纠纷向诉外分流,最终构建梯度型治理机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周庆认为,“诉源治理”需要从“以我为主”向“主动配合”转变,将法院调解工作置于党委政府大治理格局中,构建分层过滤、开放融合、网上网下、衔接配套的递进式多元纠纷解决体系。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院长余涛认为,要充分融合法治、德治、自治,强化道德示范、法律预测功能,推动形成良法善治社区治理格局,打造“无讼社区”。

  中山大学教授何艳玲认为,“诉源治理”及“无讼社区”本质上是建立一个无缝隙的风险防控体系,嵌入重家庭、信熟人、讲人情、好协商的传统文化元素,运用法律检视社会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实现国家与社会、部门与部门及人与人、人与事的有效连接。

  四川大学教授左卫民认为,目前全国法院诉讼案件数量有增幅减缓趋势,但要防止这种减缓是由于权力的强力介入、而非有效治理的情形。“无讼社区”在农村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多数发生在城市社区,应考虑将“无讼社区”的经验做法在城市推广。

  成都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子厚认为,在诉讼案件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下,要着力构建党委政府主导下的以人民调解为支撑平台、以司法为保障、以社会为依托的纠纷解决一体化格局,形成源头解纷联合体。

  成都市信访局副局长付绍传认为,构建市、县、乡、村四级信访代理员体系,变被动受理办理为主动源头防范,变粗放式管理为高效能治理,变维稳思维为求解思维,是深化“诉源治理”的重要内容,能够促进一些长期难以解决的矛盾有效化解。

  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蒋惠岭认为,“诉源治理”是“枫桥经验”的传承和延伸,新时期法院体现纠纷解决司法保障要有新办法、新依托、新考虑,要主动融入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社会治理是国家软实力的标志之一,要将国内社会治理融入到国际竞争大环境中,注重打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新模式,为世界提供多元解纷的中国方案,为人类司法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认为,案件的激增、诉讼的迟延、社会纠纷的多样和复杂性需要一个分层解决机制。“诉源治理”要重点解决诉讼与非诉讼的关系问题,明确诉前调解的司法确认程序、各调解部门间的工作衔接与信息互动。

  二、“诉源治理”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化与拓展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点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化解纠纷,以矛盾纠纷的高效实质化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诉源治理”不仅关注多元化解纠纷于已然,更防范纠纷于未然。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办公室主任王连祥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化包含五个层次:一是从源头上预防纠纷,二是建立诉前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以减少诉讼案件形成,三是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业化调解平台让部分案件以调解方式解决,四是完善“分调裁审”从简从快办理简单案件,五是广泛推广应用在线调解平台。

  西南民族大学教授周洪波认为,“诉源治理”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新形势下的重要理念转型,需要注意四个问题:一是调解与司法裁决的成本问题,不仅要考虑利益分配,还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生活水平、认知能力,进行分层分类处置;二是调解与司法裁决的衔接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在法治框架内调解;三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长效性机制,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成效评估契合司法资源配置水平;四是要充分考虑调解效率,努力通过调解节省司法资源。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顺和认为,对于大量简单纠纷,需要运用群众了解、认可、有效的方式,因地制宜搭建特色调解平台,创建符合民情的纠纷化解模式。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院长万兴隆认为,打造“社工调解”模式能够有效弥补基层法院调解人员数量不足、能力欠缺问题,促进审判质效提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徐东认为,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要“标本兼治”,前端重在“治标”,开展“多元调解+速裁”工作,后端要重在“治本”,加强立审执协同,构筑内部“统一战线”。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赵长新认为,新时代多元解纷要充分运用新科技革命成果,激活行业力量深度参与“诉源治理”,逐步实现调解网络化,把在线调解平台与法院内网审判系统直连直通,通过人脸识别、失联修复、视频调解、类案推送、结果预判等新技术,打破调解的时空限制,将“足不出户”的调解感受提升为“随时随地随享”的全新体验。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会长翟晶敏认为,多元调解工作面临多方机遇与挑战,面对诉讼爆炸的新形式,调解是把法院从繁杂琐碎案件中解脱出来,集中优势资源办理应当由法院办理案件的重要途径。要积极推进调解前置程序立法,进一步优化诉调对接机制并注重完善调解员培训、考评和资格准入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中的作用。

  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认为,应当区分一般常规性纠纷与重大纠纷。一般常规性解纷应当由法院来解决,与仲裁、调解等解纷机制紧密配合。对涉因政策与改革事项执行产生的纠纷、群体性纠纷,应当由党政主导解决。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尤其是要注意推动政府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三、“诉源治理”要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诉调对接应最广泛地引入各种纠纷化解力量,形成多方多元的格局,并且对其各项规则予以细化落实。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高晋康认为,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应充分调动社会治理资源,广泛吸纳律师、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等治理力量,高度关注并着力避免“抽象的热情、具体的冷淡”等问题,真正实现为党委政府服好务、为人民群众解纠纷、为一线法官减负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铮认为,调解具有化解社会风险的重要作用,其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众接受度较高,应当注重发挥科技优势,加大“在线委托+微调解”力度,发挥行业优势,加强与各类调解组织合作力度,发挥示范优势,努力化解各类群体性案件,发挥聚能优势,推动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广泛参与。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隼认为,传统诉非解纷衔接存在分流不畅、诉非失调、联动效应不强等弊端,原因在于理念不统一、制度有缺失、体系存缺陷。应当建立渐进型诉非衔接模式,构建证据互认制度和激励惩戒保障机制,提升诉非解纷衔接机制智能化功能和队伍专业化水平。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蹇峰认为,法院应以矛盾纠纷少发生、少起诉、少立案、少产生“四少”为目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致力在纠纷解决中修复社会关系。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院长唐卫认为,应构建分层递进解纷模式,大力提升审判质效,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武侯法院从用好基层法治指导员制度、搭好跨界合作解纷平台、做好诉非衔接实质化三个方面稳步推进“诉源治理”。

  左卫民认为,要深度思考“诉讼爆炸”的时代背景和演进规律,从诉外和诉内双管齐下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成都法院“诉源治理”的探索体现了很强的创新实践性。党委政府的介入应当更有力,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应当更健全。应当健全诉中解纷机制,全面激活小额诉讼、代表人诉讼、示范诉讼等制度,提高诉讼解纷效能。坚持诉前调解的主流方向,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机制,夯实长效推进基础。

  四、“诉源治理”要同步推进“衍生案件”治理

  “衍生案件”是指纠纷在诉内演变而产生需要经过上诉、再审、执行等多个诉讼程序,甚至是涉诉信访等非正常程序,才能最终得到化解的现象。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咏梅认为,“诉源治理”既包括在诉外从源头防范化解纠纷,也包括在诉内构建一套行之有效、运转有序的高效解纷体系,通过非讼过滤和诉讼分层两个制度的并联运行,依托诉讼经济制度和诉讼辅助措施规制,梯度性分流案件,减少“衍生案件”,实现司法资源配置优化。

  四川大学教授顾培东认为,“衍生案件”治理的工作实质是用最少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实现解纷高效、便利、公正,为实质化解纠纷奠定坚实基础。法院在治理“衍生案件”过程中应始终围绕这一实质,把握外延扩张和内部调整两个方面改革深化。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院长张保川认为,建立上诉风险第三方中立评估咨询机制,降低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确定性的风险偏好,消除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疑虑,分流过滤部分上诉案件,从而有效实现对二审案件源头治理。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院长谢立新认为,激活长期闲置和低效运用的督促程序,将大量审理周期短、诉讼成本低的民事案件从普通程序中分流,达到诉讼案件疏减、诉讼效率提升、诉讼成本节约的效果。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曾耀林认为,探索建立涉众纠纷减量诉讼裁判机制,通过代表人诉讼机制及示范诉讼机制,改变传统实务中涉众纠纷单独立案、合并审理的单一模式,减轻诉讼负担,提升审理质效。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浩认为,督促程序及代表人诉讼制度自确立以来一直处于休眠状态,主要原因在于法院适用上述程序的积极性不高,程序未被有效运用。当前已具备激活条件。两项制度的改革价值很大,期待成都法院在大力推进“诉源治理”的同时,成功推动这两项制度的改革,为全国法院提供可供复制的经验。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院长张静认为,促进民事案件自动履行,需要建立立审执有机衔接、信用机制、正向激励、人民法庭“审执合一”等机制,把握诉前犹豫期、立案提示期、保全黄金期、调解缓和期、氛围营造期、执行催促期等关键环节。

  胡云腾指出,“诉源治理”的研究方向和思路要明晰,成效评价要科学,不能仅用指标来考量改革成效。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扭转经济发展必然导致民商事案件增多的观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给党委政府出谋、给企业撑腰、给社会立规,力争将我国建成全世界社会矛盾纠纷最少的国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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