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溪:盗伐林木为牟利 十一年逃匿终获刑
2019-11-07 11:12:05
 

    中国法院网讯 (张平 黄太有)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伐林木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08午3月底,李某福欲盗伐他人林木出售牟利,并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8名采伐工人,约定采伐工资为每立方米80元。3月底至4月初的一天傍晚,李某福带工人一同乘坐面包车到明溪县盖洋镇姜坊村“朦胧坑”山场路口,并向采伐工人指定砍伐杉木山场的范围。次日上午,采伐工人使用单手锯等工具砍伐杉木。当日中午,采伐工人因采伐工资与李某福无法达成协议而停止砍伐。现场被砍伐的杉木部分已裁筒,部分在山上。因天气原因,上述已砍伐的杉木未被运出销售。尔后,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现盖洋镇姜坊村黄沙坑山场林木被盗伐,于2008年4月25日向明溪县公安局报案,并将现场被盗伐的杉木收回。案发后,李某福潜逃至外地。2019年6月14日,李某福被广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伐现场位于明溪县盖洋镇姜坊村“朦胧坑”山场,林业基本图坐落在盖洋镇姜坊村054林班22大班010小班,林地属国家所有,林木属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被采伐杉木原木材积13立方米,折算立木材积为20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立木材积达20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盗伐林木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森林资源及其管理制度,李某福雇请工人将林木伐倒后,即已完成了盗伐林木犯罪行为的既遂,是否出售和获利不影响行为性质,故其提出犯罪未遂的意见不予采纳。李某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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