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视野下的传统隐忍文化

2019-11-08 08:50: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郑重
 

  中国是一个崇尚隐忍的国度,忍的普遍性、深刻性、长期性,可以在众多的历史典籍和民众行为习惯中得到印证。忍,多指“敢于止”的能耐,常见的有隐忍、忍耐、避让、谦退、妥协等。从大众心理来看,隐忍是中国人长期以来信奉的处事原则,并被视为一种有涵养的君子行为。作为传统文化的延续,直到今天,隐忍文化仍然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对现代法治也产生了较大影响。从起源来看,隐忍文化产生于伦理本位的社会组织模式;从实际效果来看,隐忍文化能让人自我约束、自我克制,甚至是自我牺牲,使原本可能导致冲突的纠纷消弭在源头和萌芽状态。即便出现矛盾纠纷,也能在隐忍文化的支配下得到和解或妥协。从消极方面来看,隐忍文化会模糊权利的边界,弱化规则意识,导致监管失灵。因此,在现代法治建设视野下,亟须厘清隐忍文化的利弊,扬其长避其短,发挥隐忍文化在现代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隐忍是向内用力的社会行为

  传统中国社会,家国同构,形成了以伦理为本位的社会结构。伦理本位社会显著区别于西方团体本位社会。在团体本位结构中,团体成员之间是靠契约联结在一起的,彼此之间是权利义务关系。而伦理本位则是以家庭关系辐射其他社会关系。每个人都有夫妇父母子女关系,也都有家庭。中国之所以称为伦理本位社会,在于中国人的所有关系都是由家庭关系推广发挥,以伦理关系来组织社会。与之相对的是团体本位社会和契约本位社会。在紧张的团体中,团体要直接干涉个人;个人可以争求其自由和在团体中的地位,由此个人的个性和行为自主开始成长显露。

  在伦理本位社会中,任何人出生就被确定在一个类似于波纹的伦理结构当中。这种结构是社会文化和习惯习俗预先为个人设定下的,不允许有任何改变。一旦有任何试图改变的行为,将马上遭到舆论、习惯、道德,乃至国家强制力的谴责和制裁。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天下无不是的父母;小棒则受、大棒则走,等等。这些伦理社会的行为规则要求每个个体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绝对服从。如果想突破伦理规则,试图张扬个性,自作主张,立刻会处处碰壁,直到被家长向官府送惩。

  梁漱溟先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写道,传统中国社会是伦理本位社会,缺乏集团生活而倚重家庭家族。一个人在伦理社会中,各种伦理关系从方方面面包围了他,需要他承担无尽的义务。从伦理关系的角度来看,一旦确定,就不能改变,也不能分离。父子、兄弟,乃至朋友君臣皆然。后来形成礼俗,社会又从而督促,大有“无可逃于天地之间”之感。在此不许离的前提下,有说不尽的委屈,需要你自己忍受。况且还不止主观上不忍离,还存在旁人责备的问题。要是离绝了,你在现实生活中就无法生活下去。因为彼此相互依赖之势已经形成,一个人无法与他周围的人分得开。首先父子、婆媳、夫妇、兄弟等关系若处不好,便没法过活。乃至如何处理好祖孙关系、叔伯侄辈,一切亲戚,如何处理乡党,如何处理师徒东伙,种种关系都需要特别当心才行。事实会逼着一个人,寻求如何把这些关系要弄好。

  传统社会中,不独民众需要隐忍向内用力,即便是皇帝也需要向内用力不断隐忍。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皇帝一人高高在上,以临于天下万众。得人心者则昌,失人心者亡。所以他的命运,也需要他自己兢兢业业好生维持。因此,皇帝也有其得失成败之大道。其道仍归于向里用力,约束自己不要胡作非为。所以,在传统的政治机构设置里,就有讲官、谏官一类的设置,让皇帝增强警觉和反省意识。

  正是由于传统社会的伦理结构,形成了民众凡事习惯于自省、自制的思维习惯。在伦理社会中,第一要义是情,而不是理。为了争执理而影响情,最终将导致家庭关系、伦理关系遇到障碍和矛盾。如孔子所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大家都应用自己的标准去推己及人,为他人考虑。而对外用力相争,则是站在自己的立场思考问题,必然导致伦理关系的紧张冲突。

  隐忍可从源头减少社会矛盾

  调整社会行为的方式有多种。法律侧重于对外在行为的规制,是刚性最强的一种。除此之外,道德、宗教、舆论等则侧重于对内心动机、价值观的调整。在传统社会中,倡导隐忍的道德观念受到统治者重视和认同,并且和法律有效衔接。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互为表里。从作用方式来看,隐忍是加诸人内心的一种思维模式,通过调整主观意识,形成自我约束力,对于冒犯、侵犯自己的行为予以退让。在这种行为模式支配下,很多原本可能激化的社会矛盾从源头上得以消灭。

  元代吴亮编撰的《忍经》中记载了一则韩信受胯下之辱的《出胯下》。故事讲的是韩信喜欢佩戴长剑,在集市上,一位少年侮辱韩信。少年说:“你虽然身佩长剑,但你敢杀人吗?如果你能杀人,可以把我杀了;如果你不能杀我,那你就从我两腿之间钻过去。”韩信于是弯着身子,从那位少年的两腿之间钻过。后来,汉高祖刘邦任命韩信为大将军,韩信成为楚王后,将曾经侮辱过自己的那个少年招到跟前,对他说:“你过去欺负我,现在还可以欺负我吗?”那少年求韩信饶命,韩信便赦免了他的罪过,还封他做了个校尉的官。

  这则故事意在说明人要想成就一番大事必须懂得隐忍。韩信以隐忍换取了生存空间,减少了矛盾纠纷。古语说,千金之子,不死于市。意思是有身份的人,要洁身自好,不能随便为了一些市井小事牺牲自己宝贵的生命。因为他们身上还有更重要的责任。显而易见的是,如果没有隐忍的意识,在他人出言不逊挑衅自己的情况下,一味奋起争执,琐事就可能演变成严重的社会矛盾。

  当然,每个人隐忍的目的可能并不相同。有的是在内心权衡了实力对比之后,知道自己不是对方对手而理性地选择作罢。有的是出于自身道德修养,习惯于不与人争;有的是在实力悬殊的情况下选择暂时地退让,所谓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待条件成熟时再来报复;还有则是在伦理本位社会中人的一种无奈选择,因为伦理社会主要考虑情,而不是理。如唐代张公艺一家九世同堂,唐高宗亲临他家。问他家人何以能九世同堂而和谐共处,张公艺在纸上写了一个大大的“忍”字回应唐高宗。高宗感动得流下眼泪,赏给他家很多绸缎。可见,正是隐忍克己让很多可能产生的家事纠纷消弭在源头,和谐的家庭关系得以维持。

  与此相反,如果不懂得隐忍一味向外用力,原本微不足道的社会矛盾就可能升级。《左传》记载的郑灵公因没给臣子鳄鱼肉被杀就是典型一例。宣公四年,郑国公子子公和子家进宫赴宴。来到宫里,正好看到厨子在杀楚国送给国君的鳄鱼。等到国君请大臣吃鳄鱼宴的时候,偏偏漏掉了子公。子公非常气愤,冲到席上,将手指放到盛着鳄鱼的鼎内,尝了一口就扬长而去。结果被冒犯的国君要杀子公,子公要挟子家先发制人,将郑灵公给杀死了。一起饮食小事由此升级为杀人事件。

  隐忍文化通过内化于心,直接干预人的行为选择,使矛盾纠纷大量减少,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即便矛盾发生,隐忍也能促使彼此互相让步,调和折中以求解决问题。因此,传统社会大多提倡强制力备而不用,主张消极无为而治,以刑措不用为最高境界。虽然社会矛盾在任何时代都不可能消除,但如果化整为零,通过以情代势,以隐忍消解,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缓解矛盾纠纷。

  过分隐忍会弱化权利意识

  二十一世纪是公民权利彰显的世纪,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已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共识。现代法治认为公民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民众需要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来实现社会秩序,权利受侵犯时应得到司法的有效救济。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的演讲中说道,法的生命在于斗争,之所以需要斗争是因为总有人要妨害法律规定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个人为权利而进行的斗争,其利益并不局限于私法及私生活领域。无论是个人的权利、民族的权利,或一切权利,都需要用斗争去抵抗对权利的侵害,都需要用斗争去使纸上的法变成活的法,具有生命的法。耶林甚至还说,不敢于主张权利,等于自贬人格。权利的完全放弃,等于精神的自杀。公法的实现,是国家官厅与官吏的义务,而私法的实现则依靠个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权利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不仅履行了对自己的义务,同时也履行了对国家、社会的义务,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法律秩序。当个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问题转换为国家现行法的实现问题。他已不再是为一己之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

  与耶林所主张的“为权利而斗争”不同,我国传统文化主张向内用力、克制隐忍,并不提倡向外主张权利。政府也以“无讼”为社会治理的目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主张的是互相忍让,使矛盾从源头上不发生,最终实现“无讼”。从忍的内容来看,对于一些无关紧要的生活琐事应该忍,对于他人身上无关大局的小节应该忍,对轻微侵犯个人利益的小事也应该忍。总之,除非是涉及到大是大非或严重侵犯生命安全的问题,都在可忍之列。

  《忍经》所载《唾面自干》的故事讲道,娄师德性格稳重,很有度量。他的弟弟出任代州刺史的时候,娄师德和他说,我位至宰相,你又出任州官,我们全家受皇帝的宠幸太多,这正是别人嫉妒的。你有什么办法来避免被嫉妒呢?娄师德的弟弟跪在地上答道:今后,即使有人朝我的脸上吐唾沫,我自己擦去算了,决不让你担忧。娄师德面色严峻地说,这正是我担忧的,人家向你吐了唾沫,是恨你;如果你将唾沫擦去,正违反了吐唾沫的人意愿,只会加重他对你的愤怒。应该不擦去唾沫,让它自己干,这样笑着接纳它。这个故事意在告诫人们,对于他人的侵犯,应对采取隐忍的态度,甚至做到以德报怨。只有从根本上消除对方的敌意,才能彻底化解纷争。

  这种以压抑克制、牺牲自身利益换取息事宁人的行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与现代权利意识并不一致。权利意识是依据规则划出的行为边界,权利被侵犯时将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如果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不主张权利,反而予以隐忍,会使纸面上的法律形同虚设,侵权也将成为常态。现代市场经济形态多样,法律关系很难用简单的道德是非去评判。过分隐忍会导致人权利意识的弱化,用泛道德化标准评判社会行为,与法治社会彰显权利是不相符的。

  对违法行为不应一味隐忍

  如果说民众对侵犯自身利益行为的隐忍是一种处分权利的行为,那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执法部门隐忍,则是违反法定职责的行为。对于公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甚至是违法行为,民众如果一味隐忍,那这些问题可能会长期存在甚至愈演愈烈。如住宅小区周边夜间施工的噪音超标,有关部门不作为、不管控,民众也将噪音作为一种修身养性的考验,不投诉、不举报。对于违法行为的隐忍,不但不利于社会生活的改善,还会导致相关部门的懒政和不作为。若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偷工减料持隐忍的态度,道路交通安全部门对于道路违章和超载行为采取隐忍的态度,环保部门对于违规排污行为采取隐忍的态度,社会的安定与秩序将荡然无存。

  《忍经》里记载了一则《不发人过》的故事:太尉王旦气量宽厚,从来没有见过他发怒。食物不干净或者不好时,他只是不吃而已。家里人想试试他的度量,故意将少量烟灰洒在汤里,王旦就只吃饭。问他为什么不喝汤,他说:“我有时候不喜欢喝肉汤”。一天,又将墨洒在他的饭中,王旦看见以后,说:“我今天不想吃饭,你们可以准备一些粥”……他就这样从来不揭露别人的过失。他家的门坏了,管理房子的人准备修补好它,暂时在走廊上开了一道很低的门以供出入。王旦就俯在马鞍上进门,也不问门的问题。门修好了,重新走正门,依然不问。从个人修养层面看,王旦的修养可谓到家;但从主官和职责层面看,他无疑是严重失职的。事实上,修身隐忍和职务要求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以牺牲职务要求换取隐忍的美誉,是对法律规则的严重破坏。

  因此,凡是涉及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部门应没有隐忍的余地。民众对于违法行为,也应该采取不隐忍、不苟同的态度,敢于举报投诉。唯有如此,违法行为才能在零容忍的环境下逐步减少,并降至最低水平。

  总而言之,传统隐忍文化对现代社会的影响是客观存在、潜移默化的,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只能更新不能割裂。隐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助于约束个人行为,从根源上消弭矛盾,但也应看到,隐忍更多的是通过自我压抑、自我牺牲来实现的。在民众权利意识较为薄弱的阶段,应着力加强对其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的培育。在法治较为成熟阶段,民众在明确权利内涵的基础上,基于个人修养、维权成本、救济渠道等方面的理性判断,选择是否放弃权利并不至混同法律与道德边界。而对公权力机关来说,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在教育与惩罚并重的基础上进行处理,则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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