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旧铅电池获刑
2019-11-08 16:22:59
 

    中国法院网讯 (杨维彬 董甜甜)   男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旧铅电池进行还原铅生产。近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拓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晁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非法生产的铅锭17.80吨及作案工具铲车1台、叉车1台予以没收。

  被告人拓某于2017年在延川县文安驿镇一村内租赁他人房屋7间,2018年9月购买熔炼废旧铅电池旧设备1套,在租赁房院内建成废旧铅电池还原铅厂。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拓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晃某商定经营还原铅厂,由被告人晃某雇佣工人并组织生产和日常事务管理,保底月工资外从利润中分成30%。被告人拓某负责收购废旧铅电池、销售及其他事务。后二被告人分别招募工人,联系收购废旧铅电池,于3月中旬开始生产,将废旧铅电池拆解后分类露天堆放,再熔炼电瓶内的铅块还原成铅锭。3月26日,延川县公安局在该废旧铅电池还原铅厂查获并扣押已拆解的废旧铅电池97.32吨、未拆解的废旧铅电池32.46吨、炼制出的铅锭17.8吨、生产工具铲车1台、叉车1台,其中已拆解、未拆解的废旧铅电池已进行无公害处置。经监测,2019年4月2日在废旧铅电池集中露天拆卸堆放区采样的土壤中的铅含量分别为1.84×103mg/kg、2.41×103mg/kg,在燃烧废渣堆放区采样的土壤中的镉含量为0.95 mg/kg,均不符合GB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另查明,被告人拓某于2019年3月26日在外地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3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晃某于2019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延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旧铅电池进行还原铅生产,经鉴定厂区内土壤中铅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其非法处置的废旧铅电池100多吨,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污染环境犯罪中,被告人拓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晃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拓某在外地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非法处置废旧铅电池进行还原铅生产时间较短,造成的生态环境危害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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