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有车还众筹?“水滴”折射的龌龊
2019-11-12 10:51: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吟秋 石岩 焦晓琼
 

  11月6日,随着一声法槌敲响,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网络筹款发起人莫某因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被判返还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滴筹公司)全部捐赠15.3万余元及利息。

  朝阳区法院同时向民政部、水滴筹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推进相关立法、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及公示、第三方托管监督、医疗机构资金双向流转等制度,加强爱心筹款的资金监督管理和使用。

  男子有房有店还众筹15万 妻子举报“筹款基本没用”

  28岁的莫某与许某系夫妻。2017年9月,二人喜得一子。因儿子出生后身患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征,2018年4月15日,莫某在水滴筹平台发起了筹款目标为40万元的个人大病筹款项目,最终筹集款项15.3万余元,捐款次数6086次。

  7月23日,莫某之子不幸死亡。

  7月27日,也就是莫某之子去世后的第5天,妻子许某向水滴筹公司举报称,“筹款在住院用掉5.3万元,其中3.15万元是之前社保报销的钱付款的,医院里有个2万元基金那时候也到账了,所以水滴筹的钱基本没用……孩子父亲是拆迁户,家里有房,还有店面,并不存在需要借钱的情况……”

  8月27日,水滴筹公司正式向莫某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8月31日前返还全部筹集款项。莫某收到律师函后,并未返还。9月,水滴筹公司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某全额返还筹集款项15.3万余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的利息。

  被告隐瞒财产和救助

  法院认定违约判返还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莫某之子总计花费医疗费35.5万余元,其中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为17.7万余元。莫某除在水滴筹平台筹得的款项外,还先后在爱佑慈善基金会、上海市未成年人罕见病防治基金会、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民政局筹集救助款总计8.8万余元。其中,莫某儿子病逝后,在医院账户内的3万元救助款结余被相关救助机构收回,故莫某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渠道实际获得的救助款达5.8万余元,且前两项救助款均发生在通过水滴筹平台筹款前,但莫某在筹款时并未披露相关情况。

  法院还查明,莫某在通过网络申请救助时隐瞒了其名下车辆等财产信息,亦未提供妻子许某名下财产信息。莫某通过水滴筹平台发布的家庭财产情况与其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时申报填写的内容、妻子许某的证言等也存在多处矛盾。为此,法院认定尽管莫某之子的病情及治疗情况基本真实,发起筹款时也确有求助意愿和客观必要,但是其在求助时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信息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存在问题。

  莫某辩称,水滴筹款项用于偿还儿子治疗所欠债务。但是他与平台、捐赠人约定的筹款用途明确为用于儿子的后续医疗费。庭审中,莫某承认违背了约定。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与赠与人之间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莫某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构成一般事实失实,莫某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的行为属于将筹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在发起人有虚假、伪造和隐瞒行为、求助人获得资助款后放弃治疗或存在挪用、盗用、骗用等行为时,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筹集款项。故对水滴筹公司要求返还筹集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朝阳区法院一审判令莫某全额返还水滴筹公司15.3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对于返还的筹集款,法院指出水滴筹公司应根据《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比例原则,公开、及时、准确返还赠与人,除非原赠与人明确同意转赠他人。

  ■记者观察

  防范网络诈捐需要多管齐下

  近年来,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因方便快捷、救助及时等优点,发展得如火如荼,极大地拓宽社会救助范围,激发了广大网民易行善举的热情,填补了传统慈善事业的空白。截至2018年底,仅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三家大病网络众筹平台就帮助了373万多个家庭,筹款总额逾415亿元。

  但互联网在给公益打开另一扇窗的同时,因这种救助方式主要靠民间自律来维系,法律法规尚未对此作出规范,加之相应监管缺失,诈捐事件也时有发生。如何防范诈捐对互联网公益公信力的戕害,已成为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

  互联网公益诈捐乱象频发,有着诸多复杂的原因。多起诈捐事件表明,一些筹款者有私心,不自律。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中,网络筹款发起人莫某被判返还水滴筹公司全部捐赠15.3万余元及利息。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道理很简单——莫某存在隐瞒家庭财产信息、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等情况。

  多起诈捐事件表明,筹款平台未尽到审核责任。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诉讼中,假如不是发起人莫某的妻子许某举报“筹款基本没用”,涉事网络平台几乎不可能发现问题,此事也几乎不会被曝光。但该案判决书中特别强调,网络平台有严格审核的义务,但审核的瑕疵不能成为筹款人隐瞒真实情况、挪用众筹资金的理由。

  多起诈捐事件还表明,相应法律法规相对滞后。2018年,爱心筹、轻松筹和水滴筹三大平台联合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倡议书》和《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对于规范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规范力度仍有不足。我国慈善法也没有将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纳入规范范畴。民政部、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实际作用也不是很明显。

  多起诈捐事件表明,行政监管需要健全。互联网公益作为一种新业态,监管责任主体不清晰、监管体制不健全和监管规则不完善等问题比较严重,没有对互联网公益客观存在的不法诈捐行为筑牢制度篱笆。

  诈捐既亵渎了公众的爱心,使得公众不敢轻言献爱心,也让互联网公益公信力陷入“一地鸡毛”的尴尬,危害不容小觑。朝阳区法院的这次判决,触及互联网慈善的空白地带,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该案宣判后,朝阳区法院向民政部和网络平台提出相应司法建议:尽快推动立法、加强行业自律;构建募集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实现网络平台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的分账管理、定期公示;建立网络平台与医疗机构的资金双向流转机制,实现筹集款扣划至医疗机构直接用于结算,从而改变目前筹款人直接提现的方式,切实加强爱心筹款的监督管理和使用,降低资金风险。

  像互联网上所有的新生事物一样,只有从道德、制度、法治等方面多管齐下,把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发展好、运用好、管理好,才能最大限度地压缩诈捐的生存空间,确保互联网公益健康有序地发展,促其真正释放出扶危济困的正能量。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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