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邓州:拖欠供货款不付 看动真格忙偿还
2019-11-14 10:26: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彦兵 刘剑
 

  被执行人翟某丹2016年在河南省邓州市经营某超市,杨某玲为翟某丹的超市供应洗化用品,经双方结算,翟某丹共计欠杨某玲货款25250元。后翟某丹将该超市转让给喻某盈经营,并更改超市名称为“红盈生活广场”。2018年1月31日,杨某玲与翟某丹、喻某盈在“红盈生活广场”办公室对该欠款进行约定。后“红盈生活广场”的会计在喻某盈的授意下分两次偿付杨某玲7200元。余款经多次追要,翟某丹和喻某盈一直推诿未能履行。无奈之下,杨某玲诉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翟某丹、喻某盈支付货款等。经审理,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翟某丹、喻某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杨某玲货款18050元及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翟某丹、喻某盈仍一直不履行,无奈之下,2019年9月4日杨某玲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由于杨某玲与翟某丹仅仅是生意上有往来,至于翟某丹的情况,杨某玲知道的并不多,除了调解书上“翟某丹”的基本情况外,其余一概不知,这对执行案件的办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案件承办人偶然记得,以前办理的另一件案件当事人也叫翟某丹,不会是重名吧?带着一丝疑虑,案件承办人尝试着给翟某丹打电话,翟某丹没有接电话。案件承办人思量后认为,翟某丹不是重名,就是同一人,否则不会不接电话。于是案件承办人给翟某丹发短信,在收到短信后,翟某丹很快给案件承办人回了电话,表示要与喻某盈协商处理此事。

  但是,翟某丹没有明确的态度,更没有实际履行的行动。2019年9月5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即对翟某丹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将翟某丹、喻某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二人高消费。

  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喻某盈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并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翟某丹仍是拒不履行。2019年11月5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对翟某丹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并对其进行入所健康检查时,翟某丹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翟某丹请求法院要和家人联系。经同意,翟某丹和家人联系,在偿付20000元,并在提供担保人后,邓州市人民法院把翟某丹放了出来。

  随即,翟某丹微信转账3300元给案件承办人,接着通知申请执行人杨某玲到庭领取该款。至此,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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