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进贤:拒不协助房产过户 法院强制执行保权益
2019-11-14 10:55:24 | 来源: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作者:李凤玲 章丽华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成功执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年1月5日,原告陶某与被告朱某签订《进贤县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经济开发区进贤某宿舍13栋3单元402室房产转让给原告,成交价格为190000元,建筑面积为59.58平方米;原告付清被告购房款后,被告于2018年1月5日交付给原告使用,产权归原告所有,原、被告须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0天内向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同日,原告向被告给付了购房款,被告于2018年1月5日向原告出具收款证明一份,载明收到陶某支付的购房款190000元。后原告催促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一直以身体不适未予配合,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限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陶某办理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宿舍13栋3单元402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朱某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陶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朱某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但朱某仍未露面处理问题,执行法官随即制作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不动产登记中心,请求协助。当天,成功将房产过户至陶某名下,案件成功执结。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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