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法院对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作出判决
环境公益金账户划入首笔赔偿款

2019-11-15 11:01:08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为全省首例判决将赔偿款向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项目账户(以下简称“环境公益金账户”)直接缴纳的案件,亦是广东省第一笔划入环境公益金账户的赔偿款,开启了环境公益金制度运行的先河。

  2018年10月起,田某友、杨某亮在未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及环保评测手续的情况下,在广州白云区某路161号一地块经办铝火法冶炼厂,从事铝火法冶炼铝锭业务。其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炉渣,未经任何处理随意堆放于厂区内,未设置专用堆放场地,亦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2019年2月25日,田某友、杨某亮将15.12吨重的废炉渣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孙某兵,由孙某兵自行处置废炉渣。同年3月5日,该厂址被查处,并查获废炉渣93吨等物。经鉴定,上述废炉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8类别有色金属冶炼废物铝火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初炼炉渣。

  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对涉案现场的固体废物进行抽样鉴定及计量,发现属于有毒性危险废物有18.61吨,一般固体废物有74.03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友、杨某亮、孙某兵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赔偿价格方面,经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按市场价格核定,现场的危险废物处置费为28.9万元、一般固体废物处置费为7.4万元。冶炼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危险废物外渗,造成土壤及外环境污染,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及修复等费用为15万元,合计51.3万元。

  同时,由于该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赔偿费可以由二人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财政代管的环境公益金账户缴纳。

  最终,法院判处田某友、杨某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孙某兵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田某友、杨某亮共同赔偿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处置费、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修复费等共51.3万元。

  宣判后,田某友、杨某亮当庭表示不上诉,并同意直接将诉讼中提交的51.3万元反担保金,作为赔偿款直接划入环境公益金账户中。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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