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统一机动车事故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2019-11-16 09:42: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娅 王佳月
 

  11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明确从2019年12月1日起,陕西法院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意见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分别对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及意见施行时间、适用范围等作出了规定。在统一赔偿标准方面,考虑到陕西省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性支出仍高于农村居民的现实情况,本次试点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以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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