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中院出台规定
二十条举措大力推进生态修复
2019-11-22 08:48: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沈双武 冯晔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积极践行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出台了《关于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实施生态修复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大力推进生态修复工作,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并重,惩治与教育相结合,为加快推进九江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保驾护航。

  《规定》从生态修复理念、生态修复案件的适用范围、生态修复工作的办案程序等方面,提出了20条具体举措。

  《规定》明确了适用生态修复的8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生态修复权利的主张人员以及环资庭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过程中,适用生态修复工作机制的办案程序。列明了生态修复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和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义务人,并针对破坏森林资源、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捞水产品等不同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提出了不同的修复方式和措施。

  《规定》要求,生态修复地点采取以原址修复为主、异地修复为辅的原则,修复地点由办案单位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集体组织确定。异地修复时,已建有生态修复基地的,可以由环资庭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在生态修复基地内修复。

  《规定》指出,生态修复可以作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并符合条件的,可以综合被告人的其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环资庭在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启动、引导和监督实施生态修复工作,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和协作,在推行生态修复工作机制中各负其责,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

  此外,《规定》还对修复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如何监督被告人或第三方承担生态修复工作等,均作了详细规定。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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