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司法智慧

2019-11-22 09:07: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闫竑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我们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华法系的基本内容,在实践过程中重视天理、国法、人情的融合,使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极具司法智慧。

  以法辅德:用公开的成文法弥补道德要求的漏洞

  中华文明的发展离不开司法文明的发展,而司法制度化是体现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礼”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其始终停留在抽象层面,必须依据教化和个人品德方可实现,在司法实践中的道德要求并不足以有效惩罚犯罪,甚至不具备执行力,并不足以能对中国古代司法文明带来本质上的进步。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将改革成果公布于众,随之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邓析“造竹刑”,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公布成文法运动,这种将“锥刀之末”的事付之于众的行为,仿佛平静湖面上的一颗石子,激荡的波纹遍及社会各阶层。纵然遭遇旧贵族的强烈抵抗,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开颁布依然打破了旧贵族“临事制刑”和“不为刑辟”的传统。

  司法制度的成文化和法典化,使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步入新的阶段,甚至在人类司法文明中都处于前列。早在夏商西周时期,就有《尚书》《周礼》对司法制度作出规定,成为司法文化的渊源。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开始法典化,其代表当属李悝所著《法经》。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是战国初期魏国为推行魏文侯新政而作,其中《囚》《捕》《具》三篇均涉及当时司法制度,是对当时犯罪人员的关押刑期以及处刑的规定。

  及至汉代,《九章律》在李悝《法经》的基础上增设《户》《兴》《厩》三篇,成为汉律体系的主干,甚至为后代王朝所沿用。汉以后各朝代都制定本朝的主流律法以惩治犯罪,如唐朝的《唐律疏议》、宋朝的《宋刑统》、明朝《大明律》和《大明令》以及明《会典》、清朝《大清律例》和清《会典》等。中国法律制度的法典化,使绵延数千年的王朝政治处于稳固状态,虽然朝代更迭不断,但司法制度仍然秉承前朝之鉴,使整个法律体系一脉相承,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

  以德助法:用道德填补法律规制的不足

  司法制度的建设离不开司法精神的指导,而在中国情理社会的土壤下,司法文化必然离不开“人情”。在传统中国,天理、国法、人情是一个整体,司法制度并不仅仅是一项制度,之所以是司法文化不可或缺的成分,其必然存之有理。在古代,既要尊重事实,又要符合礼法的司法裁判才是合理的判决。司法制度例如“亲亲相隐”“可矜”“留养承嗣”等规定,都是对传统礼制的继承和发扬,它将“引礼入法”“礼法合治”的宗旨应用到实践之中,将原本空洞不具备执行力和强制力的礼付诸形式。司法裁决主要是解决民众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文化的发展使其最终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正所谓“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今天的中国处在一个法律社会与法律发展的重要转折期,传统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与社会的关系、与时代的关系,司法与人的关系、与社会变革的关系、与时代主张的关系,都值得我们借鉴与反思。

  德法合治:道德和法律协同发力

  中国传统法律的最大特色就是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对于司法官而言,法的本质并不是一种强加给人的行动规范和样式,也不是一味控制人的行为来纯粹达成政治的目标,而是要在“导之以刑”与“齐之以礼”之间进行平衡,既能通过法的威严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外在的社会政治秩序,又要能反映出个人内在的道德生活,并使人们在社会中以恰当的方式扮演各自的角色。中华法系一脉相承,司法文化根植于中华文化的传统之中,“德法合治”的理念在新时代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极具司法智慧,而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亦在中国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必将指引着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行稳致远。(本文系2018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智库项目“德法合治的历史传统与时代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8 ZDZK 24】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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