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

——读《中国传统诉讼艺术》有感
2019-11-22 09:12: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建华
 

  《中国传统诉讼艺术》一书作者系湖南省法学会法学理论研究会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平仁。这本专著系胡教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也是他在自己优秀博士毕业论文修改完善而成的呕心沥血之作,还是他经过近十年精心打磨而成的学术精品,细细品读这本厚厚的著作,笔者认为,《中国传统诉讼艺术》一书,具有如下四个特点。

  应时而作。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我国法学基础研究薄弱,表现之一就是对博大精深的中华法治文明和法治文化传统研究不够、挖掘不够,这是法学研究最突出的短板。长期以来,由于中华法治文明和法治文化传统领域出成果相对较慢、发表成果相对较难、期刊引用率相对偏低等原因,我国学者喜欢研究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最为冷门的是法律史。尤其是学界对我国法律传统的偏见,而急功近利地“懒学”“怠学”,不肯对我国古老的法律传统做爬罗剔抉、刮垢磨光的工作。胡教授与众不同,心甘情愿地挖掘、淘洗、提炼法制史,潜心研究我国的法治文化传统。《中国传统诉讼艺术》一书正是针对我国法治文化传统中的诉讼艺术进行研究,积极响应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学术责任的体现,体现了作者高贵的学术情怀与学术担当,实为可贵。

  创新而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历经考验磨难无往而不胜,关键就在于不断进行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 学术研究贵在理论创新。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史界多少存在着故步自封、观念陈旧、叙事话语单一的问题,亟待创新。《中国传统诉讼艺术》一书尽管研究的是我国的传统诉讼艺术,属于法律史范畴。但是,面对法律史大范畴之内,胡教授又开辟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之外的第三条道路:中国法律运行史。胡教授以自己在21世纪初首创的“法律接受理论”为指导思想,着眼于古代中国“行动中的法”,即为古代中国人的实际法律生活中,官府和民众是如何对待与运用法律的,这在学术界还是第一次。正如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旭晟评价道,“胡平仁立足于法律接受的立场,着眼于法律与艺术的内在关联,执着于中国传统社会的诉讼艺术......这在学界还是首次。”

  匠心而作。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当前,学术界弥漫着一定的浮躁的气息,“短平快”的学术成果成为许多学者热衷的追求。殊不知,真正的有价值的学术成果是“板凳要坐十年冷”。胡教授坚持十年如一日,以“十年磨一剑”来精心打磨《中国传统诉讼艺术》一书,在获得优秀博士毕业论文的基础之上,数易其稿,不断修改完善,历经九年半的沉淀与打磨,最终形成了如今的定稿。这种工匠精神,实在可赞。

  独到而作。一般而言,法律是理性的,呈现在众人面前都是威严、庄重的一面。胡教授利用自己早年专习文学,对中国古典文学研习尤深,对艺术之道也颇有心得的优势,坚持自己独到的眼光,认为,“从实践层面上说,法律乃是一种创造、一门艺术”,从艺术视角看待诉讼,通过诸多古代典型、真实的案例,体现出法律“好玩”“可亲”“艺术”的一面,揭示出古人法律生活中的“诉讼智慧”。

  在笔者看来,独特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案例挖掘、开发、利用上,具有独到的眼光。作者利用了一切手段挖掘、开发、利用我国传统法律艺术宝库。我国传统法律艺术宝库中有宋代的《折狱龟鉴》《名公书判清明集》,明代的《折狱新语》《智囊全集》,清代的《判语录存》《驳案汇编》《樊山判牍》《不用刑审判书》等大量资源,作者一一涉猎到,挖掘出很多很好的案例。譬如北宋科学家沈括《梦溪笔谈》中的司法官张杲卿以常情常理断案,体现出一种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的敏感与司法智慧。

  二是布局谋篇上,具有独到的眼光。《中国传统诉讼艺术》一书,首次对我国传统诉讼艺术做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与理论阐释,如诉权运作中的诉前攻防策略、诉权启动艺术、案情声辩艺术,案情侦勘过程中的声色破案、事理破案,听讼断狱过程中以柔克刚的生活智慧、声东击西的堂讯游击、用谲识伪的智力博弈、察疑得实的求证逻辑、见微知著的法理悟性、顺水推舟的解纷妙计,以及判词表达方面诗词典故、比拟妙喻、对偶夸张等修辞手法和骈散文体的运用,特别是那些诙谐幽默的“花判”,均可谓“妙趣横生”。

  (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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