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引用具体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

2019-11-22 14:54: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卢佳妮
 

  【案情】

  彭某为某村村民,患有精神残疾,无劳动能力,其家庭成员有其丈夫及儿子。彭某在某村有两层自建房一套,面积110平方米,建于2012年;2017年9月15日,彭某的儿子在市区购买商品房一套,面积105.62平方米,总购房款408010元。2018年11月21日,当地民政局对彭某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告知单》,内容为根据《某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某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规定,对彭某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取消理由为彭某儿子在市区购有商品房。彭某对该《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告知单》不服,认为民政局取消低保待遇适用法律错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民政局未向法庭说明作出取消低保决定适用的具体法律依据,彭某请求法院撤销民政局作出的《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告知单》。

  【分歧】

  针对本案民政局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告知单》未引用具体条款是否合法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政局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告知单》虽未引用具体条款,但本案彭某儿子购买商品房的事实表明彭某目前的家庭财产状况、人均收入都已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情形,故民政局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告知单》是合法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政局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告知单》未引用具体条款,表明其作出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不明,应当予以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审判的审查重点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民政局对彭某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告知单》,虽然在告知单中引用了《某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某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两项规定,但未就具体适用哪项条款作出说明。在诉讼中,经法庭询问,民政局也未能证明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告知单》符合哪条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以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前提,民政局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告知单》未引用具体条款,且在诉讼中未能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民政局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告知单》没有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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