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帮忙”处理化工厂废料被判刑
2019-11-28 08:51: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明强 韩唐琦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被告人石某、冯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和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春节期间,专门从事非法帮化工厂处理废弃原料的广东籍人员(另案处理)告知被告人冯某广东有一批化工厂废油需找地方存放,按照每吨40元的价格共4000元经费让其找存放场地,并且许诺如果该批化工厂废油出售后将给予其20%的提成,冯某认为有利可图,遂同意帮忙。

  随后,冯某找到石某商谈,让其找地方堆放化工厂废油,并且许诺出售后分得的20%的提成与其平分。石某同意了。

  在落实存放场地后,冯某让人从广东省茂名市用货车运输了280桶化工厂废油到合浦县山口镇,又聘请刘某(另案处理)进行卸载。

  随后,他们将280桶化工厂废油露天堆放于石某的沙场作业点旁边的一片桉树林里。由于长期搁置,没有采取任何防溢等措施,废油溢漏。

  2018年6月13日,合浦县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到现场调查处理。石某获悉后计划将上述280桶化工厂废油转移。

  当日晚21时许,石某在与合浦县某村委公路道班项目管理人员周某取得联系并经其同意后,聘了几个人连夜将其中的115桶化工厂废油转移堆放在公路道班院内。

  到第二天清晨,还有165桶来不及转移,在转移堆放过程中,部分废油发生了溢漏。石某还曾5次拨打刘某电话,告诉刘某“如有相关人员调查询问,不要乱说话”,企图对抗调查。

  此后,合浦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分别在公路道班院内和桉树林两个地点查封了这批化工厂废油。两个地点的废油均发生不同程度的溢漏,致使土地污染。

  合浦县环保局将上述化工厂废油及部分受污染的土壤等危险废物移送南宁某环保科技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支付了费用559120元。

  经抽样检测,上述化工厂废油,达到腐蚀性危险废物条件。

  被告人石某于2018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冯某于2018年9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石某违反国家规定,与同案人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且产生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的费用559120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在共同污染环境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冯某、石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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