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案件执行 问题及建议

2019-11-28 18:05: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闫静
 

当前,探视权案件执行作为夫妻离婚后引发的最大遗留问题,已成为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点。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探视权的执行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有着重要的影响。关于探视权案件的执行主要问题有:

  (一)执行措施有限。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措施,除了例行的邮寄文书、网络查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外,很难有其他措施。在探视权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显然不利于执行案件的下一步发展。探视权不是一项一次性权利,在未成年子女成年前,探视权持续存在,需要被执行人长期的参与配合。

  (二)案外人阻力大。以笔者在基层法院工作经验来看,离婚家庭常常是留守老人带着留守儿童共同生活,当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想要探望未成年子女时,首先受到来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老人的阻力。农村风俗中对离婚一事看得很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大多数都不愿让另一方的父或母探望孩子,且案外人的范围不仅仅是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其他的亲戚朋友都可能给探视权的执行带来阻力。

  (三)裁判文书主文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在未成年子女探视方面,有些裁判文书主文部分的记载往往不具有具体的探视时间、地点,部分判决主文仅有“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人享有探视权或节假日享有探视权”一笔带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就双方探视的时间、地点、时长等需要一一与双方当事人协商,这个过程往往不能让双方当事人达到快速统一,造成了当事人矛盾冲突加剧的可能性,也浪费了一定的司法资源。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完善探视权执行的法律规范。从基层法院实践经验出发,探视权执行过程中以下三点尚需细化:1.丰富执行措施。在美国的科罗拉多州,对拒不执行探视权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增加判决内容或执行条件,也可处以罚款、监禁或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变更监护权的听证,取消监护权人的监护权。国外有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进行参考,对我国执行措施进行完善。2.增加探视权的主体。如前所述,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属,对孩子甚为思念,现行法律法规对探视权的主体仅定义为父或母,对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的探视权没有明确,可考虑增加探视权主体,以促进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3.细化拒执罪适用。在探视权执行中,基本不会有执行法官适用拒执罪,但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态度嚣张、行为过激,拒绝申请执行人探视,对这种情况,应细化对探视权拒执罪的适用,针对这部分被执行人变更监护权、适用拒执罪,以维护法律权威,保障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二)审执对接,共力执行。在审判阶段对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抚养纠纷、探视权纠纷等案件都要对其中的未成年人的权利进行特殊关注。1.调解先行。审判阶段承办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减少探视权案件执行。2.判决明确。在审判阶段的裁判文书主文中将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次数进行明确,能够协商的通过调解方式确定,不能协商的在判决主文进行明确,减少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矛盾冲突点,便利执行工作的开展。3.参与执行。审判阶段承办人与双方当事人通过审判程序接触,对双方当事人有一定了解,在探视权案件执行中可以与执行法官结合,共同参与执行工作,为探视权执行提供契机。

  (三)多方助力,促进执行。法院执行局作为强制执行的机关,具有刚性的特征,在执行探视权案件中,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需要柔性司法结合。执行法官可在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同时,与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协调,共同劝导被执行人。对未成年子女抗拒被探视的,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心智等条件,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心理感受,可对其所在幼儿园、学校等部门进行合作,多方助力,调节未成年人心理,尽量让未成年子女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爱,给孩子温暖的童年。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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