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路径选择很重要
——由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想到的
2019-11-29 09:19: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仲巍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触及了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以及信访工作这个难点、痛点。

  纵观整部影片,李雪莲有两个诉求,一是要求确认当年她与秦玉河的离婚是假的;二是希望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但是,李雪莲先后信访十余年、被处理撤职了一大批相关干部,到最后,李雪莲的事情愣是没有得到解决,这是为什么?

  如果说之前的单位及某些干部对李雪莲的事情存在推、拖、骗等手段,根本没有心思为她处理问题,可从撤职一批干部之后,法院院长、县长、市长都先后多次亲自到李雪莲家中,希望为她处理好矛盾,但为什么事情就是无法解决呢?

  (一)首先,分析一下李雪莲所谓“假离婚”的问题!

  李雪莲不管是为了房子,还是为了生二胎,已与前夫秦玉河说好了:先离婚,后再复婚。可离婚后,秦玉河不愿意复婚了,并娶了她人为妻。李雪莲想不通这事,难以接受,是可以理解的。

  那么,问题来了,在基层社会中产生了矛盾纠纷怎么办呢?这“假离婚”的问题又怎么解决呢?一般情况下,无外乎私力救济和公权救助两种办法。

  私力救济怎么办?如果李雪莲娘家兄弟姐妹众多,她只要一声呼喊,全家成员集体出动,大队人马赶到县城,由兄弟们把负心人秦玉河揍上一顿,同时由姐妹们当众对秦玉河以及秦玉河现在的妻子破口大骂,然后强制要求秦玉河当众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让秦玉河在县城再也抬不起头来。从此以后,李雪莲便可心满意足地回娘家继续自己的生活,问题就此得到解决。

  但是,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存在巨大的风险,因为一旦事情过了头,李雪莲的兄弟姐妹们可能为此而吃上官司,而且电影中,好像李雪莲娘家没有这个能力,所以她选择了公权救助。

  李雪莲决定向法院起诉,她希望由法院来确认她与秦玉河之间的离婚是虚假的,她也为此积极作了一些准备,比如直接找到了承办案件的法官家中,送上腊肉和香油,以求得到希望的结果。

  然而,作为法律人都很清楚,李雪莲和秦玉河的登记离婚在法律上肯定是真的,并不存在假离婚的问题,所以法院是无法解决她的诉求的。

  于是,李雪莲的问题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升级并转换了方向,从李雪莲认为前夫秦玉河违背诺言之间的矛盾,变成了李雪莲认为政府工作人员、案件承办法官办事不公之间的矛盾。

  可是,政府离婚登记人员以及承办法官在这件事情中又确实不存在一点错误,院长、县长、市长乃至省长也不能把这起案件结果予以改变。所以李雪莲的“假离婚”问题也就成了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

  (二)其次,分析一下李雪莲是不是“潘金莲”的问题!

  李雪莲在法院无法解决其“假离婚”问题后,曾主动找到秦玉河,希望他能当面承认自己的卑鄙行为,这样也算是还了自己一个清白。不曾想,气急败坏的秦玉河却当众奚落李雪莲在和自己结婚前已非处女,还破口大骂,侮辱其是潘金莲。

  说白了,这件事情根本就只是口角纠纷而已,也许并没有对李雪莲构成实质性的伤害,但是,在那个年代,在那么一个小地方,人言可畏,往往人们聊天的话题就是这些内容,所以一个女人的名声就显得很重要。于是,李雪莲不停地信访,其实就是为了挽回自己的面子,证明她不是“潘金莲”,是秦玉河在诽谤她。

  由于当众说她是“潘金莲”的是秦玉河,虽然县长也曾要求茶厂厂长去劝说秦玉河,希望秦玉河向李雪莲道歉。但秦玉河却不吃这一套,坚决不同意向李雪莲低头,并扬言“你们不就是怕李雪莲信访吗?把我惹急了,我也去信访,我现在的妻子也去信访,到时候,一个人信访变成三个人信访,看你们怎么办。”话说到这份上,还能怎么办,为了避免更多的信访,当然也就没人再去劝说秦玉河了。

  于是,一级一级的领导没有能够给李雪莲想要的答案,她就一路告到了中央。但她即便是告到了中央,最后也没人能够直接解决她到底是不是“潘金莲”的问题。

  (三)最后,分析一下李雪莲的问题为什么无法解决,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李雪莲与秦玉河希望以错误的方法获得不当利益。

  “假离婚”这么个“好办法”或是“馊点子”,是他们自己想出来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在生育二胎后还能分配到县城的房屋。这种行为说小了是钻当年计划生育政策的漏洞,说大了是骗取单位福利房,是一种诈骗行为。这件事从根本上就是李雪莲、秦玉河两人违法犯错在先,那么,既然是一件错误甚至是违法的事情,又怎么可能通过法律来寻求帮助呢?

  第二,李雪莲希望法律去修正自己当年所犯下的错误。

  如前所述,李雪莲之前已经犯下了巨大的错误,但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以及败诉之后,非但没有认识及反省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反而根据自己的“归责原则”,将责任全部推到前夫、法官身上,于是她成了“窦娥”,所有的人都是坏人,都在害她。套用一句话,李雪莲需要的不是法院,她需要的是自己开一家法院。

  第三,李雪莲没有使用正确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根据该条规定,李雪莲没有婚内出轨的情况,而秦玉河明知“潘金莲”三字的含义,仍然当众指责李雪莲就是“潘金莲”,其行为已造成李雪莲的客观社会评价贬低,秦玉河已构成对李雪莲的名誉权侵权。

  李雪莲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要李雪莲及时提起诉讼,法院完全可以对案件进行判决,责令秦玉河对李雪莲予以赔礼道歉,如果秦玉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还可以强制执行,肯定可以圆满地解决李雪莲并不是“潘金莲”的问题。但是,李雪莲出于前一起案件对法院的不信任,就再没提起诉讼,而是走上了漫漫的信访之路,最终导致问题无法解决。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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