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人民法庭职能定位 发挥司法影响力

2019-11-29 16:02: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茂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基层,根植于人民群众中间,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纽带,也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处在促进社会公正,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第一线,具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双重作用。人

  民法庭不仅担负着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调解工作,同时还肩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接待农村群众的来信来访,并参与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及宣传法律政策,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需求与日俱增,人民法庭承担着越来越繁重的任务。因此,如何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建设,是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重要任务。

  一、基层人民法庭职能发挥存在的困境

  1.人民法庭基础设施落后,分布不合理

  多年来,许多基层法院都存在经费难以保障的问题,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法院的管理体制将逐步实行省以下统一管理。其有利于摆脱司法地方化困境,摆脱法院不具有人财物自主决定权的不利因素。而司法改革后,人财物由省级以下统管后,这一情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经费得到了保障,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在人民法庭相对突出。

  第一,人民法庭存在基础设施老化、信息化设备不够等情况,如电脑、投影仪、车辆等。一些法庭没有办公楼,处于租赁房屋办公的情况;一些法庭的办公楼陈旧,无法适应办案需要。法院进行信息化改革,法庭由于基础设施不够,无法进行装备。

  第二,人民法庭安保设备和措施不足。近年来的多次袭击法官事件,以及冲击、扰乱法庭秩序的事件大部分发生在人民法庭,因为一般法庭只有一名法警,极个别法庭甚至没有法警,在庭审时,安保力量严重不足,存在很大的隐患。人民法庭人员少、装备落后,既缺乏威慑力,又不敢适用强制措施。一旦当事人认为自身利益不能得到满足,便会将怒火转嫁到法官身上,将法官作为发泄的对象,甚至造成伤害事件。

  第三,人民法庭存在设置分布不合理的情况。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基本上较大的乡镇都有法庭存在,覆盖范围广,后来通过撤并,法庭数量大幅减少,基本上只有人口较多的乡镇有法庭,有的是一个法庭管辖多个乡镇,幅员广阔,村民出行诉讼不便,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存在分布不合理的情况。

  2.人民法庭办案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转型,各类纠纷大量涌入法院,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态势,“案多人少”矛盾越演越烈,特别是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官人均结案数大幅增加,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特别突出,而人民法庭就更加突出。

  第一,案件数量年年上升,人员数量多年不变。人民法庭大多在乡镇,条件相对较差,人员流动更加频繁,一个法庭一般只有1到2名法官,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每个法庭达到“三审一书”要求不相符,甚至有的人民法庭只有一名员额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的情况。而工作内容除了审判工作,还有其他庭内事务及其他非诉讼事务,工作相当繁杂。

  第二,人员配置不齐,人员流动频繁。人民法院本身编制不足,而配备到法庭的人员就更少。即使人员配置较齐的人民法庭,人员流动也相对频繁,由于待遇低、条件艰苦,特别是通过招聘进入法院书记员等辅助人员经常更换,经常有一年换多名书记员的情况发生。每次更换新的书记员,又得进行系统的培训和磨合,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也影响办案质效。

  第三,学习培训机会少,干警素能无法提高。受案多人少、学习资料匮乏、缺乏师资力量等因素的制约,造成了人民法庭的干警学习培训机会少,经常存在培训时无法参加的情况。每名法官每年的脱产学习机会不超过2次,总共的时间不超过10天。时代在不断进步,观念在不断更新,法律也在不断的修改,不接受培训和学习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这些因素都影响的法庭人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3.人民法庭文化建设落后,有待加强

  党的十九大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明确“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而文化建设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文化是国家的灵魂、民族的血脉,是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最根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人民法庭的文化建设是一个法庭发展的最重要的力量,而在文化建设方面人民法庭存在很多的不足,人民法庭的法院文化室比较简陋,有的甚至没有,文化建设是一项软实力,有助于传播清正廉洁,大公无私的司法理念,加深干警的职业认同感。

  4.人民法庭审判职能弱化,造成规则异化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担负着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同时还肩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接待农村群众的来信来访,并参与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及宣传法律政策,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这些工作都是人民法庭工作的日常,但是不能忘记人民法庭的主要职能是审判,审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则和程序。

  第一,人民法庭审判、调解合一,导致规则意识不强。纠纷解决方式有多种,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人民法庭处于到处是熟人的乡土社会,法官也显得格外人性化,他们致力于当事人矛盾化解,希望做到双方当事人不因一次纠纷产生积怨。随着乡村的城镇化发展及乡村居民法律意识增强,人民法庭处理的纠纷越来越多,再加上审判管理各种考核,法官必须要高效快速地处理案件。为了达到案件审理完毕并解决纠纷的目的,法官往往跳出规则之限,采用“灵活”方式处理,凡是可以解决纠纷的资源都一概利用,存在违背当事人意志强制调解的情况,虽最终的结果是案件从事实层面得到了解决,却忽视了法律规则的适用。

  第二,人民法庭的工作环境使法官容易偏离角色,影响司法权威。由于法庭的条件、环境所限,法庭的法官直接面对当事人,充当多个角色,有时甚至扮演起律师的角色。比如一些当事人跑到法庭来哭闹着要求离婚,讲述丈夫如何打伤自己。法官听后产生了同情心,在脑海里形成了其处于弱势地位的印象,可能为其提供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整理诉讼材料,甚至可能为其提出能够达到诉讼目的的办法,造成法官的角色偏离,充当了律师的角色。在办理案件中,还容易形成固定印象,影响案件的实质处理。目前大力提倡开展便民诉讼、司法为民,这种偏离往往被掩盖,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第三,人民法庭存在审执不分的情况。审判权与执行权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专家及法院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审判、执行分离,如果将这两者权利放在一个法庭执行,难免造成司法倒退的印象。第四,便民诉讼措施、巡回审理等存在异化情况。一些便民诉讼程序和措施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也达到了法治宣传的效果,在实际审判中可能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不便,甚至怀疑判决的公正性,公正性和程序正义都受到怀疑,影响到司法的权威。

  二、对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发展的解决途径

  1.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基础设施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要对法庭的设置标准进行统一的规范。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的历史文化现状进行考量,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细则。各基层法院结合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布局,设置标准的人民法庭,包括法庭的数量、预算等情况,积极争取经费,加大投入,夯实基础。特别是对一些办公条件较差的法庭进行改建,对一些布局不合理的法庭进行重新划分和新增。对人民法庭根据办案需要,配备先进的信息化设备,如电脑、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等。

  第二,加强安保力量和安保设备的投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检设备等,对设备要及时进行更新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配置人员对所有的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对每个法庭配备法警,较大的法庭和案件数量多的法庭要配备足够力量的法警,并对法警进行专项培训,确保能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

  2.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法庭力量

  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将一批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强的青年法官充实到基层,努力建设一只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庭队伍。将一批坚持理想信念,自觉服务大局;坚持法治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公正高效司法,维护公平和正义;坚持党的宗旨,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确保司法廉洁的法官和工作人员充实到基层法庭的队伍。

  一是分批次组织和选送人民法庭法官参加各类学习培训,鼓励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律专业学习和学历教育。二是加强人民法庭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提升组织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同时,要解决好法庭同志的政治学习、职级待遇问题。对人民法庭优秀法官要优先提拔,培训学习方面优先考虑,建立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人才流动机制,真正将人民法庭变为法院人才的成长基地、领导干部的选拔基地、新进人员的培训基地。三是为人民法庭的法官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多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依法保障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坚持用思想感人、事业留人、理想育人。

  3.加强法庭文化建设,发扬优良传统

  文化建设是一个法庭的灵魂、血脉,是一个法庭传承和发展最根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所以加强法庭文化建设是一个法庭发展的内在要求。要探索在法庭建立专门的法庭陈列室、图书室等场所,将一个法庭从建立到成长的历史沿革进行系统梳理,将先进的事迹、获得的荣誉、优良的传统相结合,使每一名法庭工作人员对所在的法庭产生集体荣誉感、认同感。建立文化长廊,在办公区和审判区域的楼道走廊,将法律格言、名言警句、精品廉政典故、文明行为规范等以书法绘画形式上墙,大力弘扬当代政法干警无私奉献、勤政廉明的崇高精神,激励和教育干警奋发向上、团结拼搏的精神。

  通过进一步加强法庭的文化建设,提高法院的公信力与公正度,提升法院的正能量,提高法官的道德修养,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环境。

  4.厘清人民法庭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权威。

  第一,设置诉前调解程序和机构,促进人民法庭审判、调解分离。人民法庭审判任务不断加重的同时,对法官的考核也越来越细化和严格。虽然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在提高,但却没有真正掌握太多的法律知识,实体结果满意与否是农村当事人评价法官以及法律公正与否的主要甚至唯一标准,严格的诉讼程序有时候被视为法官的故意刁难。法官在群众满意和严格考核的双重压力下,自觉不自觉地将司法的重心或放在实体问题的解决,或放在案件程序的完善,以求达到世俗与法律的平衡。

  当主审法官通过开庭审理前与当事人的接触,认为案件在实体上有可能得到解决时,就会放松对程序的要求,甚至违反程序以达成当事人的满意,促成调解或和解。当主审法官通过开庭审理前与当事人的接触,认为案件在实体上无法调和时,就会相对严格地执行法律关于程序的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案件在审查时不会在程序和法律适用上存在瑕疵。这种审判实用主义实际上只注重个案矛盾纠纷的解决,而忽视了司法应有的导向功能。调解与判决是建立在不同基础之上的结案方式,调解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而判决是建立在法制强制的基础上的。

  所以应当将调解从审判程序中分离出来,使它们按照各自的特点、程序和方式运行存在。如何做到调判分离呢?一是可以在人民法庭设立简易纠纷处理机构,专门负责调解工作,该机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派驻,实现机构的分离。确立人民法庭受理案件调解前置制度,规定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应当先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机构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才可以转入审判程序。二是建立人民法庭内部的诉前调解制度,在人民法庭设置专人负责调解工作,对能调解的案件进行集中处理,对无法调解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不再进行调解,而且前期调解人员与后期审判人员互不重叠。这样就避免了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程序不正当等瑕疵,维护司法尊严与权威性,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第二,设置跨法庭区域执行派驻机构,促进审执分离。多年来,执行难是一个老大难题,虽然近年法院系统通过大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各项改革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还是存在许多的问题。对于解决法庭案件的执行问题,建议由基层法院执行局针对各人民法庭辖区情况,根据便民、高效、公正的原则,设立执行派驻小组,平时住在法庭,负责几个法庭辖区的执行工作,由执行局统一进行管理。这样派驻人员对辖区情况熟悉,出警更加方便快速,可以做到真正的便民、高效。

  第三,便民的诉讼措施、巡回审判的程序要规范和细化。最高人民法院主张的一系列便民措施本质上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创新。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偏离初衷的情况,比如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那么为了方便一方当事人,必然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相关部门应当专门出台制度,对巡回审理的案件类型、程序、开庭规则等进行规范,做到既方便群众,又维护司法权威的效果。

  结语

  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其设立是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仅仅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所以,要将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明确,进行改革创新,采取新措施,设置新机构,将人民法庭的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单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