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获刑十个月
2019-12-10 22:07:07 | 来源: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 作者:徐吉连
 

  近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被告人李某因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4月,程某因工死亡,获得赔偿金1068888.00元,该款打入程某之母李某账户,程某之女刘某要求分割赔偿款未果,遂向长宁县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6月4日,长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刘某赔偿金、保全费共计419341元。该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刘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李某既未向法院报告其个人财产,也未说明赔偿款的具体使用情况。长宁县法院遂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李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长宁县法院决定再次拘留,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迫于强大的法律压力,终于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

  长宁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后,长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李某系生效裁判确定的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其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执行人李某未上诉,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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