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进贤法院判决驳回一起单位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9-12-16 09:45:06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秦双双)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一起原告古某诉被告某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4年1月,原告因顶替在江西省进贤县某厂任学徒工。1990年3月,原告工种为浇铸工,后向江西省进贤县某厂提出升级增加工资,该申请获得某单位和劳动部门审批通过。1997年,江西省进贤县某厂停产。此后,原告未到该厂实际工作和领取工资。2005年11月-2006年3月10日,被告因病在某医院接受治疗。2012年4月25日,原告经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9年8月21日,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遂于2019年9月4日向法院起诉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经查,江西省进贤县某厂无工商登记电子信息。另外,经进贤县委协调安排,原告已于2012年4月到江西省进贤县某镇工作,在庭审中,原告自认现已办理内退,每月分别从某镇、某单位领取内退工资1567元、667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证据表明,原告于1984年1月因顶替到进贤县某厂工作,原告与进贤县某厂存在劳动关系。江西省进贤县某厂是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被告系进贤县某厂的行政主管部门,原告将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混同,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将某单位列为被告,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起诉。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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