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溪县法院审结一起信息公开行政案件

2019-12-18 09:10:43
 

    中国法院网讯 (黄炳发 张平)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永安市大展牲畜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审计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

  2018年11月16日,大展公司向永安市审计局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为“公开永宁高速公路永安段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数额、资金预算、资金拨付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永安市审计局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了回复。2019年1月17日,大展公司通过EMS邮寄方式向永安市审计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公开1.涉及大展公司的永安至宁化高速公路(永安段)工程项目征地补偿资金的审计报告。2.永安至宁化高速公路(永安段)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款数额、资金预算、资金拨付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经EMS官网查询,该申请邮件于2019年1月21日由张某玲签收。

  2019年2月18日,大展公司再次向永安市审计局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为“公开贵单位作出的永审报[2012]7号审计报告、永审决[2012]6号审计决定书,及广东华申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永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费专项审计的报告”,永安市审计局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回复。

  2019年4月9日,大展公司委托代理人到永安市审计局现场查阅材料。

  另查明,张某玲系永安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职工,并非永安市审计局职工。张某玲本人在被告收到应诉通知书前,亦未将邮件交付永安市审计局。

  经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大展公司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大展公司的信息公开申请邮件被永安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的张某玲签收。因永安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是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属永安市审计局管理,故张某玲签收不能代表永安市审计局签收了上述邮件。张某玲本人亦未将邮件交付永安市审计局。大展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信息公开申请已送达永安市审计局,因此,大展公司的诉求不能成立。明溪法院依法驳回永安市大展牲畜有限公司的起诉。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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