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始:科学合理使用执行强制措施

2019-12-18 10:33: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志佳
 

  使用警械、罚款、拘留,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经常采用的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必须把好这些强制手段强制措施的度,防止偏左偏右。偏左指的是过度采取强制手段强制措施,偏右指的是该采取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时不采取或者不积极采取。

  偏左偏右,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执行人员的政治思想出了偏差,以为越狠越好,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宁左勿右;或是缺乏担当,不管大事小事,一律指望领导拍板。二是执行人员学习不够,对法律理解不深甚至断章取义。有的将法律赋予院长批准罚款、拘留的权力授权执行局长、庭长甚至执行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行使,这容易导致采取强制手段强制措施标准不统一,也容易导致过度执法。法律规定,罚款、拘留须经院长批准,有的执行人员以为院长签字批准后才能采取拘留措施,在院长不在现场无法签字的时候该先行拘留的不先行拘留。

  偏左偏右不符合严格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不排除个别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高压之下借高利贷还款,经济上雪上加霜生活更加窘迫情况的发生;偏右,法律刚性不足,根本无法解决执行难。把好执行程序中强制手段强制措施的度,不偏左不偏右,确保罚当其错,这是规范化执行的基本要求。

  要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准确适用法律。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理应严格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强制措施。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等规定的情形的,按规定程序使用警械,采取罚款、拘留。要严格依法把握,防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追求某些考核数据,甚至为了片面保护申请执行人一方过度使用强制手段强制措施。民事执行中最严厉的司法拘留也不应该超过刑罚的强度。

  对于拒不执行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不符合使用警械情形的不使用警械,不够罚款拘留的不罚不拘。罚款拘留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报院长批准。批准罚款、拘留是法律赋予院长的权力,没有法律依据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可以口头批准,也可以书面批准;可以事前批准,也可以事后批准。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或者因为网络信号不通无法电话请示的时候,执行人员根据自己的理性综合判断认为符合拘留条件的,应该勇于担当,先当机立断先行拘留,然后在能够请示的时候立即请示院长批准。

  科学设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幅度,加大查处力度。可以仿照人民法院刑事量刑指导意见,考虑影响罚款数额、拘留天数的若干具体情节,设置指导罚款数额、拘留天数的若干具体标准,尽量统一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幅度,适当限制自由裁量权。为了把好执行程序中强制手段强制措施的度,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大力度查处滥用强制手段强制措施的行为,加大力度查处不敢担当不愿担当应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措施时不采取或不积极采取的失职渎职行为。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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