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提醒您 这些"饭圈黑话"不能讲

2019-12-20 16:51:08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田甜
 

  近年来,明星造型频繁登上热搜,受到粉丝的密切关注和疯狂追捧。粉丝之间不断分享信息、交流情感,逐渐形成互相认同、彼此欣赏的兴趣和情感共同体。他们甚至还创造了独特的交流语言,如入选2019年网络热词的“aswl”(“爱死我了”的拼音首字母缩写)、“awsl”(“啊我死了”)、“wlsw”(“外来生物”)等。

  粉丝文化进一步催生了粉丝经济,以追星为目的在网络空间聚集的粉丝团体令应援集资得以产生。从明星演唱会的灯牌标语到写字楼的外墙广告,不一而足。繁荣的粉丝经济背后,各种问题也纷至沓来。如“应援”资金流向不透明、资金管理者圈钱跑路;低龄“打赏”、巨额“打赏”引发纠纷;“黄牛”、“私生饭”等侵犯隐私、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挑战道德及法律底线;因“需求”而支撑的“代拍”现象屡禁不止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集中审理涉网侵害人身权案件时关注到,网络空间中青少年实施侵害名誉权行为的纠纷较为多发,深挖青少年言论失范问题成因,探索相关治理对策。2019年12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以“提升青少年网络素养共筑清朗网络空间”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

  来自共青团中央、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委网信办、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和协会领导,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新浪、腾讯、百度、豆瓣、知乎、B站、天涯社区等12家互联网平台代表,出席本次发布会。

  会上现场发布了《“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行为问题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收案41948件,其中,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3836件;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1075件,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占比28%。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调研发现,以青少年为涉嫌侵权主体(即案件被告)的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集中出现于从事演艺工作的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体现出近年兴起的粉丝文化的突出特点,此类案件共计125件,占全部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的11.63%。

  据介绍,此类原被告在年龄、职业上具有明显特点。作为被告的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年龄在30岁及以下的占比70%,其中年龄最小的为19岁。原告共涉及34名演艺工作者,职业多为演员、歌手,通过出演热播电视剧、网剧等影视作品及参与选秀综艺节目等受到广泛关注。

  被控侵权行为内容包括使用侮辱性语言、捏造事实等,使用“饭圈”特有语言成为显著特征。涉诉侵权行为相对集中于社交平台,包括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豆瓣等。

  “粉丝文化”影响下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呈现较为显著的特点,比如实施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时粉丝心态明显,侵权中多使用“饭圈”网络语言,逃避诉讼特征显著,法律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等。

  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还发现,部分涉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同属性粉丝群体追捧;更有甚者,在诉讼期间发起“打赏”活动,组织同属性粉丝为其筹款。对此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亮明司法态度,不仅判决被告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还认定被告因涉诉所获打赏款项构成违法所得,全部收缴以示惩戒,成为全国首例。

  随后张雯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筑清朗网络空间》倡议书。她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举措。北京互联网法院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及时亮明司法态度:一是要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建设清朗网络空间;二是要借助全流程线上审判的优势,强化互联网上的庭审公开,让每一个案件都变成生动鲜活的法治司法公开课;三是要加大司法建议力度,及时反馈司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促进源头治理;四是要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强化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形成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合力,共同促进互联网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此,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五点倡议:倡导网络言论发布者承担话语责任,对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坚决说“不”;倡导广大网络用户拒绝网络暴力,依法上网、理性发声;倡导文艺工作者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引导粉丝群体理智追星;倡导网络服务提供者生产有品质、符合人民多元需求的鲜活的文化产品,为优质内容提供更加友好和便捷的传播渠道;倡导全社会形成维护公序良俗、树立良好风尚的合力。

  随后,相关行政机关、协会组织、互联网平台公司及文化传媒机构代表,就积极履行网络空间治理相关主体责任,共筑清朗网络空间进行了深入交流,并现场响应倡议。

  在媒体提问环节,记者就“粉丝对明星的随意评论与构成侵权的界限”与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郭晟进行了交流。郭晟表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必须接受被媒体及公众关注更多的现实,同时也要对相关批评保持一定的宽容。特别是涉及对其自身业务能力、工作成果或其自身不当言行的评论性的言论,即使采用了令其不快、尖锐犀利的用语,比如评论某明星演技差,缺乏基本功等等,只要发言人主观上并非出于恶意攻击、谩骂的故意,所表达的内容也没有明显偏离公知事实,明星对这些言论就应当予以接纳和容忍。当然对明星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其人格尊严应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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