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果案判决是公平与正义的回归
2019-12-23 21:29: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高铭暄
 

  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再审案作出判决:撤销该院原再审判决,同时撤销该院原二审判决中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般来说,再审改判死刑比较少见。为何本案中云南高院会在多年后启动再审程序,维持原一审的死刑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量刑尺度的把握、量刑适当与否的评判原则上也应当适用行为时的标准。孙小果的强奸行为发生于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1979年刑法第139条规定:犯强奸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关于何种情形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198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列举了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几种情形: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根据官方发布的消息,在孙小果的强奸犯罪中,孙小果具有强奸妇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的情节,根据《解答》的规定,本案有两个情节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979年刑法规定,强奸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行为当时的司法实践,一般具有两个特别严重情节的,都会在无期徒刑以上处刑。本案中,孙小果除具有上述两个特别严重情节外,还具有奸淫幼女和未成年少女、当众实施强奸、强奸再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孙小果属于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云南高院此次再审维持原一审量刑并无不当。

  同时,本案虽是对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的再审,但量刑时也应当全面、系统、整体地评判孙小果所有犯罪事实。

  一是要考虑孙小果多次实施犯罪的情况。孙小果系列案包括三个阶段的三个案件:一是1995年所判的强奸案,孙小果当时虽未成年,但也有轮奸情节。二是本次再审的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三是孙小果出狱后新犯的涉黑涉恶案。在1995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后,在非法保外就医期间,孙小果仍不思悔改,肆意实施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被第一审依法判处死刑,经第二审、原再审改判及多次违规减刑出狱后,孙小果仍恶性不改,又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残害百姓,犯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行贿等七种罪行,真可谓恶行昭著,罪行累累。

  二是要考虑孙小果强制侮辱妇女和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观恶性。据有关媒体报道,在强制侮辱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害人毫无过错,孙小果无端组织、指使多名同案人在公共场所对被害人实施折磨和殴打,致使被害人重伤。孙小果等人故意伤害和强制侮辱的肆意施暴行为,作恶手段令人发指,残暴程度骇人听闻,既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也严重冲击了社会管理秩序。

  三是要考虑孙小果系列案的恶劣影响。根据12月14日、15日的有关媒体报道,在1995年强奸判处刑罚后,孙小果违法获得保外就医,导致多名司法系统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第二审、原再审及后续的减刑中,又有10多名公职人员及关联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多名高官被党纪政纪处分。孙小果违规出狱后,实施新的犯罪过程中,再次牵涉多名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孙小果面对司法,从不认罪悔罪,而是通过各种违法违规方式逃避处罚,衍生了党政司法系统多起职务犯罪案件,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司法审判与历史文化和全民族法律理念息息相关。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惩恶扬善,严惩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不允许有法上之权,也不允许有法外之人。我们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强调谦抑、审慎、善意的“宽”的一面,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惯犯、累犯,也应当依法严惩,充分发挥刑罚的打击效果、威慑效应,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心。基于此,我要真诚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的再审判决点赞。


 
责任编辑:孙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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