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忠县一男子为发泄情绪点燃国旗获刑

2019-12-24 15:53:22 | 来源:忠县法院 | 作者:刘洋 向存丹 田丹
 

  因手机丢失,辗转派出所调取监控,寻找无果。为发泄情绪,重庆市忠县一男子点燃县委、县政府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70周年升起的国旗。12月23日下午,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刘某以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为渝东北首例侮辱国旗罪案。

  2019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忠县城区因酒后丢失手机,遂报警求助,并先后到忠县公安局忠州第一、第二派出所查看监控视频,均未能找回手机。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离开忠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步行前往宾馆。当步行至忠州街道红星广场国旗台附近时,为发泄未将遗失手机找回的不满情绪,刘某先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旗杆绳烧断,国旗掉落至国旗台,后刘某再次用打手机将国旗点燃后离开。经测量,被焚烧的国旗长240cm、高160㎝,焚烧面积约91.6%。同日,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刘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的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档内裁量刑罚。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表示已经清醒认识到焚烧国旗行为的严重性和不良影响,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星红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爱护国旗就是守护国家尊严。让国旗完整鲜艳、庄严肃穆,不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重,更是对自强不息中华民族精神的尊重。今年正值建国70周年,举国上下举行了盛大的庆祝仪式,该案案涉国旗系忠县县委、县政府在今年10月1日安排武警升起的那面国旗,位于忠县县城最繁华的广场,该男子为发泄个人情绪,恣意点燃国旗,损害了国家的形象,破坏了国旗的尊严,冲击了社会公众的爱国情感,依法应予严惩。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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