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改民事证据规定 明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12-26 16:29: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宁
 

摄影:胥立鑫

  1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

  江必新表示,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推动民事审判程序规范化的重要内容,是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满足人民法院审判实践需要的重要措施。

  据了解,《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二)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三)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四)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江必新表示,《修改决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民事证据采信的规范化,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行使、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的影响。准确把握《修改决定》适用与《民事诉讼法解释》、原《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衔接问题。

  据悉,该《修改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闻发布会回顾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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