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忘的眼神

2019-12-26 16:45: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立惠
 

尽管时间已经过去十年之久,高洁母亲满眼热泪紧紧握住我双手连声道谢的情景仍会不时地闪回在我脑海中。

事情是这样的:高洁系一名邯郸籍天津某高校在读大学生,2006年1月15日9时40分许,其乘坐由天津开往西安的K213次旅客列车,当日17点47分到达邯郸站,由于车厢内人多拥挤,未能及时下车。当列车启动后其从车窗跳出摔伤。虽然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但已经造成重型颅脑损伤,不能继续读书,已办理退学手续。此事经天津铁路客运段,邯郸车站、北京铁路局调解3年未达成调解协议。高洁住院期间北京铁路局邯郸站已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共计339727.04元。为后期康复治疗,高洁要求北京铁路局补偿272700元。

通过审查材料,我发现本案存在调解基础。一是本案中高洁有一定过错责任;二是高洁购买车票并乘坐北京铁路局所属天津客运段值乘的铁路旅客列车,其与北京铁路局形成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北京铁路局作为承运人负有保证旅客人身安全,并将旅客安全正点送达目的地的责任。北京铁路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高洁在乘坐铁路旅客列车过程中摔伤致残,侵犯了高洁的健康权和身体权;三是北京铁路局应当给付受害人赔偿金;四是北京铁路局对高洁陈述事实无异议。

在此情况下,我精心拟订调解方案,找准关键问题切入点,做到调解思路清晰、准备充分。一是“充分沟通”,针对高洁的过错责任,与其母进行诚恳谈话,其母最后承认,高洁跳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否则就不会发生事故;二是“换位思考”,哪家孩子遇到此事都是天塌的大事,警示北京铁路局站在对方角度设身处地考虑问题,将心比心,增进理解;三是“说理劝导”,做好调解引导工作,要求双方情理结合,以理为主,双方责任不互相推诿,合理合法解决纠纷。在我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态度发生了可喜转变,从开始不同意调解到同意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由北京铁路局一次性赔偿高洁272700元。至此,长达三年未了结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事后,高洁父母为表达感激之情特意呈送感谢信,还向法院送来一面“心系百姓重调解,化解纠纷助和谐”的锦旗!

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给我的启示在于法官司法理念的转变。首先,促成和解是法院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能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不必要的对抗情绪。其次,和解调解能使当事人平复心态,减少对立,化解矛盾,社会效果好。第三,执行和解是法院实现司法为民、护民、亲民、便民的重要举措,它不仅程序简便,效率提高,更能节约社会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诉求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同时,可以在最短时间内解决纠纷,使案件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

作为基层法院法官,每天处理的都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法官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其价值也不止在于告诉老百姓法律是什么,更重要的是在于能够让他们看到法律能够给他们带来什么。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法官来说,无论是和解结案还是强执结案,只是案件结案方式上的差别,甚至于撰写一份执行裁定对法官来说可能会比做当事人的和解调解工作更容易。但是对于一名当事人来说,一个能够得到双方当事人认同的调解和解方案则会更有利于纠纷的平息,当事人的自身权益更能获得切实、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霍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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