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中的语言艺术
2020-01-02 09:35: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海
 

  法官在审理司法调解案件庭审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进行说理、疏导、劝说及调解,都离不开语言表达。法官要提高司法调解案件庭审语言表达艺术水平,既要注重庭审提问的艺术性,又要注重庭审语言技巧,还应注重庭审语言的情感性和感染力。

  一、法官应注重庭审提问的艺术性

  庭审中提问性语言的内容。询问包含着严肃的法律内容,显示着法律的尊严。在庭审中,对于民事案件证据的确认、事实的认定必须通过询问才能完成。至于庭审中询问的内容,不能漫无边际,必须以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为准。民事案件的类型不同,询问的侧重点不同。询问语言的表述,在不同诉讼阶段,如法庭调查阶段、辩论阶段和调解阶段,对当事人、证人及鉴定人的询问,均要以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询问的规定为准。

  庭审中提问性语言的具体要求。一是准确严肃。询问是庭审中重要的环节,目的在于调查、搞清案情,审查核实证据,正确处理案件。询问必须做到准确无误,合于法理,严肃庄重,掌握主动。二是逻辑严密。民事案件的事实,由法定的要素构成,各要素之间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就是要确认案件事实并剖析其内在的逻辑关系。提问性语言必须遵循以下两点:问之有序,因果分明;尊重客观,力戒假设。提问性语言要实事求是地展示案件的逻辑关系,就必须尊重客观,发问过程中力戒先入为主、复杂问话。三是规范简明。询问是诉讼活动中的发问,必须以语音形式将提问传达于被询问人,这就要求询问要规范简明,使当事人、证人等能听清楚所提问题,并能按要求回答。具体而言,应符合以下要求:合于规范,表意明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庭审中提问性语言的询问方法。一是短问长答。即以简短的发问,获取被调查案件全貌的提问方法。在庭审中,法庭调查或调解阶段询问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出短问要求被询问人连续地、完整地回答,即长答。二是短问短答。即以简短的发问获取被调查案件某一构成要素的提问方法。在询问中,这种提问方法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某一法定要素,为案件解决获取合法证据。三是长问短答。即将被调查案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归纳并融于问话之中进行发问,从而获取当事人是否认同的提问方法。如对导致纠纷的原因进行归纳后,要求被询问人认同或者否认。另外,在庭审过程中,对某些法定概念的告知,也要运用长问短答的提问方法。

  二、法官应使用正当合理的语言技巧

  对一些因人身遭受损害而痛苦的当事人,在语言表达上要体现出关切,对加害方要体现出严肃的态度。对某些涉及当事人隐私或难以启齿的问题,由于庭审中不能回避,在语言表达上应尽可能含蓄,不能过于直白,照顾到当事人的自尊。对于庭审中当事人双方气氛紧张、尴尬时,可以采用一些放松性、缓释性的语言来缓解气氛,打破沉闷的僵局。对于调解中胡搅蛮缠、无理取闹的当事人,可以使用一些严厉、告诫和震慑的语言,把其拉回到理性处理纠纷、解决矛盾的调解局面中来。对一些有一定错误并表示后悔、自责的当事人,应尽量运用语重心长的期待性语言予以安慰、鼓励。调解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还可以多使用反问、打比方、举例子等多种表达方式。根据不同的对象,应采取不同的语言风格。

  三、法官应注意运用语言的情感性和感染力

  法官要尊重当事人,真心为当事人着想,必须做到与当事人多谈心、多交流、多沟通,倾听当事人心声,在情感上贴近当事人,并运用具有情感性的语言,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法官要善于运用具有感染力的语言,为当事人营造以诚相待、心平气和的氛围,引导当事人缩小意见分歧,消除对立情绪。法官通过带有情感性和感染力的语言,去启迪、教育、说服当事人,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地解决矛盾和冲突

  (作者单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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