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法裁判 贯彻宽严相济

2020-01-03 22:13:01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宁及同案被告人张磊贪污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宁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张磊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了解,此案是国家审计署进行专项审计时发现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松原中院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该案之所以引发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科研工作者的广泛关注,主要原因在于其被告人身份及案涉领域的特殊性以及案情的重大、复杂性。近年来,为贯彻实施科技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鼓励研发人员积极创新劳动,国家对科研经费的投入逐年增大。本案二被告人李宁、张磊,分别系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二人作为高校科研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将国家巨额科研经费占为己有,挪为私用,案涉款项高达3410万余元。人民法院本着审慎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历时五年共进行两次开庭审理,并有效结合刑事法律、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关于犯罪数额调整以及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等情况因素的变化,依法作出了判决。本案的审理与认定彰显了重要的法治理念,增强了法律权威,对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腐败案件的侦办,以及科研活动中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等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人民法院对李宁等贪污案的审理和宣判表明,对于科研人员违规违法套取科研经费的犯罪行为,无论其身份如何特别、贡献如何巨大,一经查处,人民法院必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审理裁判。为更好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最大限度保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二被告人罪与非罪的认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贪污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李宁、张磊作为高校科研人员,身份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侵占的课题科研经费属于本应公款公用的国家专项拨款,二人利用自身研究人员身份之便,故意将上述款项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公司之中,完全符合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松原中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定性合法合理,最终的有罪裁量结果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司法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

  宽严相济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和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松原中院牢牢坚持这一原则,并践行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对二被告人的裁判量刑科学慎重。由于本案案涉款项已经构成刑法规定的贪污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幅度,应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贪污事实,依据李宁、张磊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对核减后的345万余元不再作犯罪评价,充分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司法原则。此外,考虑到被告人中有认罪悔罪、从犯、未挥霍赃款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松原中院作出的前述裁判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护法益的有机结合,更彰显了人民法院宽严相济的司法担当。

  科研经费的制度管理和规范使用事关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的有效贯彻落实。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支持科研,鼓励科技创新,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套取用以个人中饱私囊。此案的宣判为教育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敲响了警钟,伸手必被捉,任何领域或系统内的贪腐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也无例外。此番人民法院对李宁等贪污一案的审理既严格贯彻依法裁判原则惩处犯罪,又积极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维护权益,情法交融,更有引导、规范科研经费管理的社会效果,让司法利剑穿透各个贪腐领域,为法治中国更添公平正义,让司法权威司法公信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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