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输液瓶就倒了3000多吨,重判!

2020-01-07 09:21: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洁 赵云
 

图为污染环境案庭审现场。李洁 摄

  使用过的棉球、纱布、胶布、一次性医疗器具,废水,术后的废弃品等,都属于医疗废物,具有很强的污染性。因此,医疗废物不能随意处置,要由正规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公司来处理。

  在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上马工业区,就有一家医疗废物处置公司。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这家公司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医疗垃圾。日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污染环境案。

  环保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

  浙江省台州市翔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进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注册资本2400万元,经营范围为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其他危险废物经营和热力生产与供应。

  翔进公司主要经营两个项目:一个是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另一个是高温蒸汽日处理10吨医疗废物技改项目,分别采用焚烧及高温蒸煮医疗垃圾。业务涵盖了包括温岭等5个县(市、区)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

  众所周知,在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残渣等要经过规范处理。

  2017年3月17日,环保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翔进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不规范,对未经高温蒸煮的医疗废物进行塑料粒子生产。

  翔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张某是陈某的外甥女婿,也是公司的总经理助理。他说,公司医疗废物生产塑料粒子项目(包括粉碎工序、清洗工序、造粒工序)是在2016年5月建成的,加工原料为从医院收集来的未被污染的塑料输液瓶(袋),经粉碎、清洗后再造粒。不过,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

  张某还说,接收人员会根据医院不同的包装,来区分原料有无被污染。公司生产出的塑料粒子均用作注塑、吹膜印刷工序的原料,加工成医疗废物包装袋及利器盒,免费提供给各医疗机构使用。

  医疗废物粉碎料卖了690万元

  塑料粒子的去处,真如张某所说吗?答案是否定的。

  经查,2012年至2013年,曾某和陈某甲承包了翔进公司的医疗废物塑料粉碎业务,未按相关规定将医院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置,擅自对医疗废物进行分拣并粉碎,将塑料粉碎料销售给他人获利,销售金额共计171万余元。

  2013年至2017年3月,陈某乙在陈某等人的安排下,专门负责该公司粉碎车间工作。

  张某等人负责与台州市各医院签订医疗废物处置的合同,明知各医院的塑料输液瓶、输液袋系医疗废物以及该公司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帮助并将医疗废物等运回到公司交由陈某乙负责的粉碎车间处理。

  陈某乙伙同他人未按相关规定,将医院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处置,擅自对医疗废物进行分拣并在公司粉碎车间将混有针头、棉签棒、血液等的医用输液瓶、输液袋及输液管等医疗废物进行粉碎、脱水、装袋,并将该过程产生的废水排放至外环境,平均每天粉碎医疗废物达1吨左右。

  其中,2013年年底至2016年12月,陈某乙还负责将该车间生产的大部分医疗废物粉碎料销售给多人,合计1000余吨,价值690余万元,另将部分塑料粉碎料用于生产医用利器盒、塑料袋等物品。

  陈某乙说,他一开始是在公司烧锅炉的,后来陈某把他调到粉碎车间。在粉碎、清洗过程中,有未经处理的废水流到旁边的山里。2014年、2015年,输液袋的粉碎料卖到了七八千元一吨,输液袋的头大概是八九千元一吨,输液管比较便宜,4000多元一吨;2015年下半年,塑料价格开始下跌,到2016年,由输液袋制成的粉碎料只能卖5000元一吨。

  医疗废物未分类、未处理

  根据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时,医疗废物和非医疗废物要分开。

  翔进公司车间管理人员李某说,2016年五六月之前,运到车间的医疗物品都是混在一起的,后来有了编织袋,输液瓶(袋)基本都是装在编织袋里,小医院运回来的还是混同在其他医疗废物里面。到了车间以后,也没有按照规定对输液瓶(袋)进行高温蒸汽处理,而是直接拿到陈某乙的车间进行粉碎、清洗,装袋并卖到外面去。

  张某说,按照规定,医疗机构需要将医疗废物分类放置,但是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及以下级别的诊所,是直接混合在一起的。医疗机构不分类,公司还是照样回收来处置。

  张某还说,医疗废物从医疗机构拉到公司后是要放在锅炉里面焚烧的,实际上却未经高温蒸煮或者锅炉焚烧。按照规范操作,应该将运输医疗废物周转箱与运输装有塑料输液袋的编织袋分开,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分开。

  对于该公司来说,医疗用品中的玻璃瓶处置起来有点棘手。

  李某说,大的玻璃瓶放到粉碎机里会卡住机子,焚烧的话熔化后会把炉子粘住,送往垃圾焚烧厂,对方也不接收。2014年年初,公司所有的玻璃处置承包给了一个外地人,两三个月之后对方再没有做了。

  为了解决玻璃瓶问题,陈某让员工直接从车间三楼往外面的空地上扔下去,再把玻璃瓶碎片铲到炉渣上,接着把玻璃瓶碎和炉渣一起拉到厂区外面的空地上。具体的处置工作,由李某某负责。

  经查,2015年下半年,陈某指使李某某将从各医院收集来的医用玻璃输液瓶、针头等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擅自将混有棉签棒、针头等物的玻璃输液瓶等医疗废物倾倒在厂房附近的地里。经称量,玻璃瓶等混合物共计3403吨。

  法院审理后认为,翔进公司、陈某、曾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该公司被判处罚金110万元,陈某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翔进公司污染环境非法所得690万元,曾某非法所得171万元,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同时,法院还对陈某和曾某发出了禁业令:自陈某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4年内,禁止其在环境保护企业或相关机构从业;自曾某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禁止其在环境保护企业或相关机构从业。

  另据了解,此前,陈某乙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甲、张某、李某某等人被另案处理。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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