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砍伐林木 宜春一村长获刑三年零四个月

2020-01-09 15:36:59
 

    中国法院网讯 (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村级开发果园项目,在未取得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的案件,一审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原系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某乡柘源村一村长。2018年,政府引进江西省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至张某所在的柘源村开发果园,该公司租赁柘源村洪木江山场林地(该林地所有权为柘源村林场,林木所有权人为柘源村)用于果园开发项目。其后,被告人张某到林业部门对接采伐手续,但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该场林木属天然林,禁止采伐。2018年8月,为尽快推进果园项目建设,在明知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及原村书记等村干部召开村委会会议,决定让洪木江组组长江某负责砍伐林木一事,村委会按100元/吨收取出售木材款,其余费用由江某支付砍木工人工资、运费等开支。2018年9月左右,江某雇请人员到洪木江山场砍伐林木,并将所砍林木出售给宜春一林木有限公司以及万载县一木材收购老板,之后将其中1.95万元木材出售款交给柘源村委会。经宜春市袁州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此次洪木江山场共采伐林木面积39.9亩,采伐林木立木蓄积264.2537立方米,林种为商品林,属实施天保工程的天然林。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经电话传唤到宜春市袁州区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安排他人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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