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改)

2020-01-11 09:13: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土生百物,地载万代。中国人有着深厚的土地情结,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出台,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交卷时刻。

  马豹子(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宝丰县赵庄镇大黄村党支部书记):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在征地补偿方面,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现在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

  在宅基地管理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因为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对他们原来在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退出,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农民变成市民,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总之,新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将为农民利益提供更加充分更加实在的保障。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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