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等人再审案
2020-01-12 09:32: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简介:2008年,广东佛山中院一审认定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对顾雏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其余七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六人被宣告缓刑。宣判后,顾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2019年4月,最高法院对顾雏军等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等均宣告无罪。

  陈卫东点评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产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顾雏军案的再审改判,对原三个罪名中的两个予以撤销,刑期从总和决定十二年降低至五年,罚金刑亦被撤销。上述改判,不仅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更是对中央产权保护精神的落实。在当下,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国家治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保障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发挥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就要创造宽松、安全的营商环境。在未来相似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兼顾案件实际情况,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引导企业家敬畏法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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