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林国家赔偿案
2020-01-13 09:49: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刘忠林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关押25年3个月,是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2019年1月7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对刘忠林进行460万元国家赔偿。其中包括197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

韩春晖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韩春晖:

  “刘忠林国家赔偿案”因其获得迄今为止最高金额的国家赔偿被广泛关注。特别是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高达197万多元,与人身自由赔偿金占比高达75%。尽管不能因此形成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的“先例”,但在目前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对缺位的情形下,该案对未来精神赔偿的法律适用仍然具有“风向标”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颁发的相关司法解释特别重申精神抚慰金的“抚慰”性质,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35%。显然,该案已经逾越这一原则。但是,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种“逾越”并未背离合法性与正当性,反而综合考量了“生存照顾”的各种因素。

  一般情形下,评判一个人精神损害是否“后果严重”的考量因素为精神受损情况、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影响、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这些因素其实已经构成了公民的基本生存要件。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法治国家提出“生存照顾”理论,强调照顾百姓基本生存是现代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在本案中,刘忠林在经过9217天的无罪羁押之后,最好的时间已经被剥夺了,已然失去了像普通人一样正常生存的条件和能力。因此,这种逾越一般标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实际上发挥了“生存照顾”的社会功能。

 
责任编辑:邵倩雯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