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代还逾期不还借款 可向借款人追偿

2020-01-14 14:21:03
 

    中国法院网讯 (陈祥玲)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文某偿还原告A保险公司借款代偿金,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2017年11月29日,文某与B公司开发运营的银行投融资平台达成《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进行互联网融资,约定文某通过该平台向投资人胡某借款200000元,起息日为2017年11月29日,到期日在2018年11月26日,还款方式为后端付息后端还款。文某融资借款时,为保证胡某的利益,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保险金额为212100元,保险费1069.33元,被保险人为胡某。

  借款到期后,文某并未偿还借款本息,B公司遂向A保险公司索赔,A保险公司支付给B公司保险金212100元,随后B公司向A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对文某的债权转让给A保险公司。后A保险公司将文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文某通过B公司开发并运营的投融资平台向胡某借款,其签署了个人借款合同等系列文件,理应遵守银行投资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文某按服务协议约定作为投保人向A保险公司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后,银行投融资平台向文某支付了借款200000元,文某也已实际使用上述借款,可以认定B公司与文某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份个人借款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文某逾期至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的合同义务。债权人B公司在借款到期后,通知A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理赔责任,A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了理赔责任后,依法向投保人文某追偿,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A保险公司主张代偿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18%计算,超过了上述相关法规的规定,故对A保险公司要求文某归还借款代偿金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温馨提示:借款需还款,否则被诉至法院,影响个人信用及形象。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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