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案例第12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突出审判质量具象个体考核完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

2020-01-20 01:02:14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绩效考核制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支撑和抓手,是法院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在日常审判管理中具有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2019年9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施行新版《审判绩效考核与管理实施办法》,深化推进改革探索。

  一、考核理念:凸显质量优先,落实考核到人

  审判绩效考核目的在于,围绕司法公正与效率主题,激励所有法官和干警,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实现人人履职、人人尽责的鞭策和监督功效,并由此设定三项基本理念。

  一是质量优先、兼顾效率。司法公信力的获得主要源自人民群众对于审判质量的认可,法官职业尊荣感和高品质审判团队的成就,亦主要来自审判质量的不断提升。因此,此次绩效考核改变了以往着重强调审判效率的考核导向,将提升审判质量作为改革首要目标,且兼顾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张力,在绩效考核中寻求合理平衡。因此审判绩效考核于效率中明确法官办案底线要求,同时坚持质量优先,探索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考核体系。

  二是分类考核、尊重差异。科学考核的基础应以遵循司法审判规律,尊重考评对象合理差异为前提。法院组织内部由不同岗位及人员构成,尤其在人员分类改革背景下,三类人员职级职责有别,不同岗位业务内容有异,乃至个体间知识素养及体力状态亦有较大差异。“一把尺子量到底”的考核模式,虽能发挥择优拔尖效果,却不能起到兼顾差异和激励全体的效果。因此我院改变原有“一刀切”评价模式。根据员额法官、审判辅助及司法行政三类人员工作性质差异,以及同类人员在年资及能力等方面的不同,分别设置相应考核标准与要求,以实现激励全员、各尽其能的考核目标。

  三是考核到人、全员覆盖。考核效果的取得应以实现个体考评、呈现日常工作成效为抓手,缺乏具象化履职评价必然会在工作中滋生懈怠与惰性。为实现对全体干警日常工作个性化评价,此次考核从原先仅考核到部门转变为主要考核到个人,并将员额法官、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三类人员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在激励整体目标导向下,就不同层级的各类人员进行个体化考评。就领导层级而言,注重对德行标准、工作作风和业务能力的考察,就普通干警而言,则侧重工作尽责与贡献程度的考评。同时,对于因刑、民、行等案件类型客观差异造成的考核分值不同,仅作为调整优良等级比例参考,不作案件分值折算。

  二、考核方法:遵循司法规律,科学考评质量

  审判质量优先考核导向需要对质量考评方法进行合理设定。由于审判质量难以进行数据精准测算的考核,审判绩效考核机制选定以下评价方式作为质量评价的具体路径。

  一是类型化评价。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分属绩效考核两端,且各自具有不同性质品格。对于审判效率,因其具有物质属性,可以采用即时生成的司法数据进行精准测量,实现有效流程进度管理。但对于审判质量而言,裁判公正与否主要体现为公众心理感受,属于主观价值判断范畴,无法完全依案件上诉率及改发率等指标评定。对此,应采用类型化评价路径,以优良、合格等等次形成对案件质量评价的最大共识。

  二是贴近式评价。鉴于对审判质量评判的主观属性,应当在操作路径中注重考评直观性和贴近感。审判质量的重点环节主要集中于庭审与文书。对于法官庭审质量的评判,应于观摩庭审或阅看录像中实现;对于法官裁判文书的评判,则应在亲自阅读中获得。通过评价主体对庭审与文书亲身体验,从中区分出不同等次,进而实现对审判质量的合理评定。

  三是抽样式评价。在贴近式评价具体实施中无法穷尽对每个庭审及文书的考评,权衡考评成本与效果,则采取抽样式评价。即在质量考评中,由法官自荐优秀庭审与文书,体现质量考核的代表性;通过随机抽样方式兼顾考评覆盖范围。在考评周期方面,鉴于审判质量相对稳定的特点,设定每年进行两次质量评查,通过阶段性考核稳固提升案件审判质量。

  三、考核要点:构建系统架构,形成机制闭环

  在考核要点方面,审判绩效考核重点围绕考核机构配置、考核内容设定以及相应机制衔接等方面,进行精细而系统的安排。

  一是完善考核机构。分设院及部门两级考核小组。院级考核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一名副院长、政治部主任为副组长,负责全院审判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部门考核小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两级考核小组均吸纳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参与。

  二是明晰考核内容。针对员额法官,审判效率方面主要考核其底线办案量的完成情况,底线标准按其所在岗位近三年案件收结情况确定,并兼顾案件难易差异及收案数量的波动;审判质量方面则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对庭审和文书进行考评。针对审判辅助人员,根据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工作分工,分别就其参与合议庭工作及协助法官办案等情况进行考核。针对司法行政人员,则通过建立具体岗位职责来逐项考评其日常履职成效。

  三是注重机制衔接。对于绩效考核结果,除用于季度、年度奖金分配外,还与干警年度公务员考核、评优评先、职级晋升等工作相衔接,并重视各专业领域领军人才培养,作为全院人才培养与资源调配的重要依据。审判绩效考核作为我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要环节,将与案件质量评查、差错责任认定、案件繁简分流等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并全程依托信息化技术,真正做到“口说不为凭,举手见高低,业绩非标榜,功夫见平常”。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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