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迈进良法善治新境界
2020-01-22 15:16:55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衣艳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这是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良好的社会治理,即走向善治。

  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法律是治国之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形式。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这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唯一正确的道路。走好这条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经验就是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可以长期保持发展稳定的重要因素。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才能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才能深入党心,赢得民心。我们要始终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切实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水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确保依法治国的前进方向不变,道路不偏,日渐成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人民的根本意志。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坚持法制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前面,要切实解决群众问题,维护群众的利益。无论是在人大立法或政府立法、中央立法或地方立法中,立法者都要严守客观、公正的立场,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做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立法者要不为功名利禄所惑、不因个人好恶而动,防止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等倾向主导立法进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体现公平正义、易于遵守施行的“良法”,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国家和社会才能在深刻的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还应注重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和衔接,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有违道德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废止或修改,使法律体系更加彰显道德的力量。

  执法严明促公正,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我们所要建成的小康社会,要实现物质文明的小康,也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小康。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强烈,对社会公平正义越来越期待。少数执法者面对金钱与物质、权力与情感等诱惑,在执法过程中会为一己私利而罔顾事实,曲意迎合不当的要求,任意取舍或规避法律,有的甚至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为害一方。不仅滥用权力产生腐败,也必然造成执法不公,民怨沸腾。“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执法者素质的高低,对执法效力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公正的制度必须得有正义美德的人才能设计出来,而即使公正的制度设计出来了,也必须有正义美德的人才能实施到位。所以,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除了要有法律依据、遵守法律程序,还要坚守职业道德,在执法工作中坚持理性精神,平衡好合法与合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用好法律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达到伸张正义、惩恶扬善之目的,体现出权威和尊严。执法既是法律行为,也体现鲜明道德导向。严格公正执法,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和人民利益的维护,也是对先进道德的彰扬;而执法不严不公,是对法律尊严的无视,也是对恶行的纵容、对美德的贬损。必须通过执法行为,发挥法治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社会功能。要坚持公正司法,依法制裁和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让人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人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真正起到引导社会向上向善的效果。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更好地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

  法安天下,德润民心,全民守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决捍卫者。”良法安天下,美德润民心。新时代改革开放的今天,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没有法律就没有天下的安定,没有道德就没有善美民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加强法律教化的同时,必须加强道德教化。道德教育可以起到净化人心、导人向善、促进和谐、防微杜渐的作用,可以“绝恶于未萌”“禁于将然之前”,使人不敢作恶、不能作恶,也耻于作恶。因此,我们不能用法律规定来反对道德教化,不能简单认为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法律不可能无所不包,规定人的全部行为。我们需要的既是法治社会,又是具有高尚道德的社会,法律与道德应当相互支撑,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应当互补互济,相得益彰。法律使社会井然有序,道德提升人格净化心灵。符合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自然会被人民所自觉遵守。这样,法安天下,德润民心,全民守法的局面终将有效实现,终将稳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迈进良法善治新境界。

  (作者单位:吉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