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应符合条文的文义底线和内在价值
2020-01-23 09:59: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高蕴嶙
 

  刑法条文需要解释后方能正确地运用于司法实践。而传统刑法理论一般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文理解释主要是指语义解释;论理解释主要包括当然解释、扩大解释、限制解释等。也有观点认为,刑法解释方法应分为形式的解释方法和实质的解释方法。前者如平义解释、当然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等;后者如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也有观点认为刑法解释方法应当分为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前者主要是指刑法条文的适用方法,如当然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等;后者主要是指解释刑法条文时的参照事项,如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也有观点认为,语义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传统称谓上的具体解释方法都仅仅是一种解释路径,它是指达到刑法解释目标的一种路径,即通过刑法文义,文本体系来探求,来达到合理解释的目标。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刑事司法实践肯定需要刑法理论来指导,但是刑事司法实践需要的是正确的刑法理论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实践。因此,笔者认为,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刑法解释方法,什么样的刑法解释技巧,什么样的刑法解释路径,解释出来的结论决不能脱离刑法条文的文义底线和刑法条文的内在价值,否则就是不正当的解释结论,也不能用于指导司法实践。换句话说,刑法解释只有同时遵循了刑法条文的文义底线分析和刑法条文的内在价值分析,得出的解释结论才是正当合理的结论,才能用于指导司法实践。

  遵循刑法条文的文义底线分析,并不是指传统称谓上的具体的刑法解释方法、理由、技巧或路径等,也不是指局限于运用一种或几种刑法解释方法、理由、技巧或路径,而是一种相对于传统称谓上的刑法解释方法、理由、技巧或路径等,更为宏观的一种解释要求。它主要是指不管采用哪一种或哪几种具体解释方法、理由、技巧或路径等解释刑法条文,得出的解释结论不能超越刑法条文可能具有的文义底线,否则就会失去刑法适用的合规性。换言之,解释结论必须在刑法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射程之内,超越刑法条文含义射程的解释结论绝不可取,如绝不能将男人解释成女人,女人解释成男人,否则就明显违背了刑法条文的文义底线,从而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遵循刑法条文的内在价值分析,同样不是指传统称谓上的具体的刑法解释方法、理由、技巧或路径等,而同样是一种更为宏观的解释要求。即刑法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均衡原则,否则就会失去刑法解释的合理性。所谓刑法解释的合理性,就是指刑法的解释结论要合乎常识、常情、常理,它是保证刑法解释结论正确性的关键,也是使刑法解释结论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重要保障。换言之,刑法解释结论必须符合人伦常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是非善恶观念和行为评价标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同情心和怜悯心,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良知正义。如内蒙古王力军非法经营案。一审对王力军判刑,如果仅从刑法条文的文义底线角度出发,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并没有错,但是一审没有考虑刑法条文的内在价值,没有考虑罪刑均衡,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介入,二审对其改判无罪,二审改判就是考虑了刑法条文的内在价值,考虑了罪刑均衡得出的妥当结论。

  总之,无论刑法解释立场上采用主观解释论还是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方法上选择文理解释还是论理解释,抑或刑法解释方法论上采取形式解释论还是实质解释论,只要刑法解释结论符合了刑法条文的文义底线,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那么刑法解释结论就符合了刑法适用的第一步,但是符合刑法条文文义底线的解释结论并不必然就是正确的结论,这些解释结论只有进一步经受住刑法条文内在价值的检验,即这些解释结论只有进一步符合了罪刑均衡原则,方能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正确解释结论。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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