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以贩养吸 多次贩卖毒品双双获刑并罚金
2020-01-23 11:09:06
 

    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霞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9日20时左右,被告人姜某在南昌市东湖区某宾馆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1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9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在西湖区永叔路某超市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范某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

  同年9月17日20时左右,被告人叶某在东湖区叠山路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同月19日18时左右,被告人叶某在青山路某工厂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

  同月19日19时40分许,民警在西湖区坝口路某楼道处抓获被告人叶某和姜某(系情侣关系),从被告人叶某身上查获2袋甲基苯丙胺(分别净重2.78克、0.83克)和1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33克),后民警从被告人叶某、姜某位于西湖区坝口路某共同住处查获的2小袋甲基苯丙胺(分别净重0.23克、0.84克)。经鉴定,上述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曾三次因吸毒被处行政处罚,一次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姜某在2010年至2019年期间,曾四次因吸毒被处行政处罚,一次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二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6.01克及人民币600元的毒品;被告人姜某二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07克及人民币600元的毒品,二被告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毒品再犯、一般累犯、坦白、违法劣迹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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