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法院公开宣判林鹰等25人涉黑案件
2020-01-23 11:15:44
 

    中国法院网讯   2020年1月23日上午8时30分,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林鹰等25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首要分子林鹰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俊峰、赵立娟、张冰、曹利军在组织中起重要和突出作用,认定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数罪并罚,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判处七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刑期,均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淑云等8人认定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数罪并罚,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判处四年至十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明占等12人认定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林鹰先后注册成立通辽市鹰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市鹰大担保有限公司、内蒙古台风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

  鹰大公司成立初期,其主要业务为代售某品牌汽车,后期逐步发展为以鹰大公司的名义向外发放高息贷款。2012年,为了向购车客户催讨车贷和个人贷款等,林鹰等人在公司设立催收部并在此期间陆续网罗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吸毒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纠缠、威胁、伴随、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追讨债务,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将所获收益用于支持该组织及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林鹰为首通过高利放贷、非法讨债手段进行牟利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林鹰以鹰大公司、台风金融等公司为依托,在未取得向个人发放借款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宣传、发放高利贷款,为了更大限度侵占被害人财产,除预先违法扣除利息、收取手续费、好处费之外,还在部分贷户资金周转困难时,按日收取违约金、催收费用等。

  被告人林鹰指使催收人员向逾期借款的客户催要借款时可索要催收费,一部分用于支付催收工作的花销,剩余部分上交公司用于发放催收人员的提成奖励。公司催收人员在给公司谋取利益的同时还借此强行向借款人索取钱财为组织成员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该组织成为与员工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非法利益组织,并以软、硬暴力讨债聚敛钱财的方式为该组织发展经济攫取巨额利益。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随着放贷业务的不断扩大,林鹰以提供工作岗位和给予优厚待遇为诱饵,继续网罗他人加入,逐渐形成了以林鹰为组织、领导者,以孙俊峰、张冰、赵立娟、曹利军为骨干成员,以吴淑云、薛凯华、李前永、黄嘉斌、张海峰、姚健、周晓宇、李立伟为积极参加者,以梁明占、石全、雷海星、王雷、施清、张乐乐、邱喜、郭雅清、王新鑫、卢雪、孙焕焕、纪东平为其他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执行“三项规程”,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高效审理了一批涉黑恶案件,严惩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充分彰显了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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