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光芒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2020-01-24 12:54: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爽
 

  作为社会的产物,法律深深扎根于社会土壤之中。所谓“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法律在这里发芽抽枝,葳蕤生长,反过来也影响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思想。站在历史长河的这头一路回溯,探寻形塑中国法律制度的厚重历史和文化脉络,对于我们更为深刻地理解中国法律精神本质,或许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比今天被广为认可的法治价值观念,中国古代法律似乎显得有些迂腐、陈旧。然而,跳出近代司法文明的藩篱,从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内核、基本秩序出发去审视,会发现中国古代法律自有其基础合理性,我们不宜以一套现代的价值标尺,盲目地加以批判。

  在中国古代,从饮食、服饰,到居所、舆马,都体现出严格的等级制度。普通百姓阶层与士大夫阶层天然地在生产、生活等方方面面存在“等级”上的差异,这种差异是无孔不入的,牢牢扎根于所有人的头脑中。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描述的中国乡村社会的差序格局,“等级”上的差异至今仍然有所体现。很多衣食住行方面的细碎规定不仅存在于礼书中,而且编撰进入法典,以“法”的强制力保障“礼”的观念落实。之所以重视这些规定,是因为违反它们不仅会有社会的制裁,更重要的是,必须要有法律的制裁。这绝不是一些散漫的、零乱的习惯风俗,而是制度化了的成文规范——法与礼。

  读瞿同祖先生所著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几千年来,“法”与“礼”始终相伴而行,并成为忠诚维护“礼”的卫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在儒家思想语境里,人天生有智愚贤不肖之分,整个社会也有贵贱上下的分工,尊重并承认这样的差异,“斩而齐,枉而顺,不同而一”,才是儒家所说的公平秩序。在这套严谨、完善的等级制度体系中,法律发挥着严格维持阶级差异、避免社会滑入贵贱无别、上下失序深渊的重要作用。由此,我们可以更为理性地看待和理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律在赋予特权阶级不受普通司法机构及法律程序拘束的权利的同时,对于官私奴婢、娼优皂隶等名列贱籍的人作奸犯科,却课以较常人更重的刑罚。这一切都源于社会中的贵贱上下有各自独特的行为规范,这就是以“礼”达到“有别”的基本目的。所有与现代意义的“平等”“公平”格格不入的规定,却与当时社会的礼教制度严丝合缝、紧密嵌套。事实上,它已经成为一套体系完备、逻辑自洽,且能够维护社会良好运转的精妙规范。

  回到社会的细胞——家庭,婚姻也远远没有那么浪漫。《礼记·昏义》里说“婚”即“合二姓之好”,根本目的就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从来都不是个人的事情,而是家族的事情。娶妻生子,是一个人对于祖先的神圣义务。正因婚姻对于家族的关系如此重要,子女的婚事则完全被家族中享有绝对权力的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直系尊亲属牢牢掌控。在今天我们看起来理所应当的婚姻自由、追求个人幸福,在当时是完全不可想象的。当个体婚姻只是家族血脉延续、香火传承的工具时,“无后”就是绝对的大不孝,严重背离了婚姻最主要的神圣目的,因此法律将“无子”列为“七出”条文之一,也就不难以理解了。

  中国古代还有一个我们值得关注的“家族”。在这里,尊卑、长幼、亲疏的差序更是被奉为圭臬,被世代子孙刻于心中、融入血脉。父权,是一个家族的核心,父祖掌控着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而母系亲属则被忽略,被称为“外亲”,以区别于本宗。在以父权为核心的权力框架内,一系列法律强制力保障的家庭伦理规范应运而生,比如子孙违犯教令、供养有缺,父母可行使生杀大权或呈送发遣;子孙既不得私擅用财,更不得以家中财物私自典卖;族内纠纷,可由家长自行处断。这样严谨、森严的以家族为单位的治理模式,不仅有助于社会治理权力的下沉、稳固,同时也有效地控制了治理成本。

  诚然,中国古代法律有其无可回避的糟粕、腐朽、残酷的一面,它对于个体意志的压抑,对于女性的漠视,对于底层民众的禁锢,仍为今人所诟病。然而,置于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它以稳定、持久且相对科学的制度规范,有力地保证了各个阶层的安定有序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维护了亲疏、尊卑、长幼、贵贱等级差序基础上的朴素公平正义观。谁都不能否认,它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历史上留下了闪亮的光芒。

  法律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深受国家政体、人口族群、主流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在几千年的时间跨度里,与东西方其他国家相比,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中国社会,也曾孕育出辉煌灿烂的法律文化。也许对于现代中国的法律而言,过去的几千年仿佛只是一支冗长的序曲,只为近一个多世纪的风云际会和脱胎换骨作出铺垫。但是不应忘记,延续多年的文化基因,不时提醒我们记得返回故土,学会以辩证的眼光看待传承千年的我国古代法律,发现并汲取仍适用于新时代的法治精华。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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