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抗击疫情 刑法当仁不让

2020-02-07 09:27: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黎宏
 

  新型肺炎疫情席卷全国,一些为人所不齿的行为继“非典”之后再次上演,全面抗“疫”的关键时刻,刑法不能缺位,必须当仁不让。在适用刑法应对当前抗击新型肺炎的战疫中,应当注意借助公众媒体宣传,普法先行,“攻坚当用重典”,并区分轻重适当采取不同应对。

  历史不会重演,但总是惊人地相似。2003年的春夏之交,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在中国大地蔓延,让很多国人第一次面临前所未有的恐惧和焦虑。在这场未知的灾害面前,承担保家卫国和救死扶伤职责的广大人民解放军、医务工作者冒着生命危险,义无反顾地走向抗击“非典”的第一线,即便是不负有特定义务和职责的普通市民也纷纷响应政府号召,选择自我封闭,在家隔离,不让“非典”四处传播,以牺牲行动自由的方式为抗击“非典”做出贡献。

  但是,“非典”犹如打开潘多拉盒子的钥匙,人性当中的某些幽暗、自私乃至邪恶也被释放出来。有人违反政府要求,刻意隐瞒来自疫区或者同有关人员接触的事实,甚至以暴力、威胁方式对抗有关检查检疫;有人看热闹不嫌事大,肆意编造传播有关谣言,散布虚假甚至毛骨悚然的恐怖信息;有人乘机发国难财,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将医用口罩、洗手液之类的紧俏物资价格抬高到平常的五倍;有无良商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制造伪劣口罩,并销售伪劣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还有些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守,瞒报、谎报疫情等等。这些行为的存在,不仅导致疫情扩散,也极大伤及了政府诚信与社会稳定。针对这种状况,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时度势,及时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妨害和影响抗击“非典”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对于遏制当时的“非典”蔓延局势,发挥了良好的效果。

  17年之后,最初在武汉发现的新型肺炎疫情再次席卷全国甚至海外,而“非典”期间发生的为国人所不齿的行为在一些地方也有再次重演之势。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有图有真相”的谣言传播和17年前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不满地方政府的防控检疫政策,对相关人员进行暴力、胁迫的情形在新闻媒体上屡见不鲜;恶意隐瞒从疫区返乡事实导致60多人被感染的病例也已经出现;一些肩负抗击新型肺炎职责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不作为、不担当,导致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形也已经出现在中央媒体当中。这些情形表明,情况已经不容乐观,为了防止重蹈历史覆辙,有必要吸取之前“非典”期间的经验教训,重申在全面抗“疫”的关键时候,刑法不能缺位,必须当仁不让。

  在适用刑法应对当前抗击新型肺炎的战疫中,必须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普法先行。这里的“法”,主要是指刑法。所谓普法,特指以典型事例的方式,将在当前抗击新型肺炎活动中所出现严重违反刑法的现象在公共媒体上呈现,从而让一般人意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作为以剥夺自由、财产甚至是生命为强制措施的保障法的刑法,在应对紧急情况时,能够发挥最强有力的作用,对于打击在抗击新型肺炎战疫中所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方面,具有特殊功效。遗憾的是,尽管当前已经出现了一些严重妨害抗击新型肺炎的事例,但很少看到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报道宣传。事实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各种方式编造、传播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以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传播恐怖信息罪处罚;对于垄断货源,牟取暴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法商家,可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处罚;对于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肺炎或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打喷嚏、吐口水的行为,可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对新型肺炎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和控制以及对疫情的管理措施不得力,或者敷衍塞责,导致了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处罚。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以典型案例的形式,说明该种行为所可能面临的刑法后果,在公共媒体上宣传,具有必要性。

  二是“攻坚当用重典”。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之一,正如“醉驾入刑”使得公民人身、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案件大幅下降一样,恰到好处地使用刑法手段,会取得“刑法进步一小步、社会治理推进一大步”的良好效果。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英国盗窃犯罪一度非常猖獗,英国通过将大量的预备形态认定为未遂犯,有效地遏制了盗窃犯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面对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频发的状况,日本政府加大了对死刑的执行力度,从过去的若干年才有一次执行变为一年会有若干次执行;在世界范围内,针对近年来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的此起彼伏,国际组织要求各成员国修改法律,在侦查手段上,除了允许使用监听等超常手段之外,还要求将密谋甚至谋议作为犯罪行为的起点予以打击,这些都是“攻坚当用重典”的体现。防控新型肺炎的战役尽管已经打响了一段时间,但现在还处于攻坚阶段。据公共卫生专家估计,主要城市疫情潜在传播预报将滞后武汉1至2周暴发。这就意味着,更加难以预测的危机或许还在后面,今后一段时间更是不可掉以轻心。因此,在现阶段上,对于肆意传播谣言、制售伪劣医疗器材和防疫用品、趁火打劫、不听从政府隔离四处流窜,或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以形成全力抗击新型肺炎的氛围和气势,防止错过防控疫情总体战的最佳时机。

  三是“轻轻重重”。即在抗击新型肺炎的战役中,适用刑法手段时,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实行“两极化”处理。就目前的形势来看,抗击新型肺炎阻击战中所出现的犯罪,总体上属于特定紧急情况下所出现的犯罪,本质上是对人性的考验。紧急状态下,人性很难经得住道德检验。因此,对抗击新型肺炎过程中所出现的违法犯罪,特别是疫情严重的地方所出现的犯罪行为,必须区分轻重,采用不同的应对措施。针对同样危害社会的行为,一些主观恶性较小的人,主要考虑教育或者行政处罚为主,如对编造传播谣言者,如果行为人本人的鉴别力较弱,无力区分真假,且主要是基于提醒亲友注意防范的目的而实施的话,一般不考虑刑罚处罚;此外对于一些在外务工、求学等因为生活困难的原因,违反规定离开疫区,但仅仅只是违反相关规定而没有造成疫情传播后果的人,即便其态度恶劣,也尽量不要作为犯罪处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可。相反的,抗击新型肺炎传播期间明知自己已经或者可能被感染,仍然四处流窜,导致病毒传播,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医疗手段,造成传播的行为;生产、制造伪劣防治、防护用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乘机哄抬物价、销售伪劣防治、防护用品或者假药、劣药,谋取暴利的行为;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爱心人士捐赠物品挪用、贪污,借机转手倒卖或者作为私人物品转送他人,从中渔利的行为,这些才是应当重点打击的对象。

  总之,在全面抗“疫”的关键时候,刑法不能缺位,刑法必须当仁不让。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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