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12项举措加强防疫期间民营企业司法保障

2020-02-11 15:45: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希婧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要求,为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民营企业正常、稳定生产经营提供全面司法保障,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习贯彻落实“天津21条”加强民营企业司法服务保障的通知》。通知包括三个部分12条,围绕“天津21条”对民营企业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从抓好审判执行工作、做好审判监督管理以及落实司法诉讼服务保障方面作出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抓好疫情防控期间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严厉打击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维护平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妥善处理因疫情导致的民营企业民商事案件,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融资与解纷成本;及时化解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保障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法审理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行政案件,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强化疫情防控期间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引导促成企业执行和解,灵活采取“软查封”等查控方式。

  二是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作为当事人的案件,或其他涉及疫情防控过程中民营企业保护的案件,建立台账备案机制,统一纳入院庭长监督管理范围;正确处理涉疫情民营企业案件中因疫情防控导致延期开庭、中止审理、审限延长等问题,全面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上下级法院对民营企业案件的沟通指导,做好对民营企业重大涉疫情案件的请示汇报。同时加大疫情结束后续工作研判与安排,预防长期未结案件大量积压。

  三是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民营企业司法诉讼服务保障工作。优化12368热线与网上诉讼服务功能,正确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推动网上开庭、电子送达,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加大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审慎对民营企业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控大局的负面影响;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舆论引导,主动摸排掌握辖区民营企业因疫情导致的各类经营风险和法律问题,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提出司法建议等,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正常经营。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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