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2020-02-20 09:24:46 |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韩绪光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