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荆楚战“疫”最强刑事防线
——湖北法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审判进行时
2020-02-21 08:42: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程勇 蔡蕾 郭鹏 向伟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明确指出要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湖北法院闻令而动,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注重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

  定时间表 布路线图

  1月2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以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为组长的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多次研究部署全省法院疫情防控工作,并同时成立了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的刑事审判指导小组,专门负责指导全省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2月4日,湖北高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要求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涉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八类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2月11日,湖北高院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审判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的通知》,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最关键的时候,越要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地推进相关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全省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制假售假犯罪,哄抬物价犯罪,诈骗、聚众哄抢犯罪,造谣传谣犯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失职渎职和贪污挪用犯罪,破坏交通设施犯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月15日,湖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制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同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妨害疫情防控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全省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依法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重拳出击 快速打击

  据了解,湖北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结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11起,其中妨害公务7起,抢劫1起,寻衅滋事1起,妨害传染病防治1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1起。上述案件均当庭宣判,最快的3天审结。

  “湖北法院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原则上要求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非监禁刑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对于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要一律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直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要在严格依法的范围内开辟绿色通道,充分运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依法从快审理。”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湖北高院副院长张忠斌说。

  宽严有度 罚当其罪

  湖北法院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在原则上要求依法从重的同时,还要求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区别对待。在已审结的11起案件中,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原因,在依法考虑从重处罚情节的同时,均适当予以从宽处罚。7起妨害公务案件因情节轻重不同,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

  “对于疫情谣言类犯罪,要区别对待疫情之初和疫情暴发之后的谣言,区别善意批评、不当言论类谣言与疫情防治恐怖信息类谣言,依据危害轻重不同,做到该重必重、当轻则轻。对于故意隐瞒行程或病情造成疫情传播构成犯罪的,要区别‘单纯无知’‘害怕被歧视’‘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依据主观恶性大小不同,精准量刑,做到既维护正常防控秩序,又传递司法的温暖。”湖北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姚智明说。

  严格程序 确保诉权

  在按照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结的11起案件中,湖北法院均落实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指定律师提供有效辩护。武汉、宜昌两地法院对多起二审期间一审刑期届满的案件,妥善安排并护送被告人返回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与当地基层组织做好交接,并提示当地加强对上述人员的隔离管理。

  “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一方面要在严格依法的范围内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从快审理;另一方面又要严格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各项诉讼权利,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依法不能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坚决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防止因简单从快而减损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导致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得不到充分保障。”湖北高院刑二庭庭长官文生说。

  严把质量 守住底线

  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湖北法院要求在全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区分违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依法准确定罪,严守法定程序,坚决守住法律底线。

  “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要认真审查事实和证据,严把质量关。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必须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是否准确,必须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自愿、是否知悉认罪认罚的后果,必须审查被告人是否得到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必须审查量刑建议是否得当,不能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就降低案件质量标准。”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湖北高院刑三庭庭长杨志斌说。

  “当前,湖北正处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主战场和最前线。值此湖北疫情防控的关键期、攻坚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刑事审判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惩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等犯罪行为。上级法院要加强指导,各中级、基层法院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上阵、亲自督促,以实际行动配合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湖北保卫战,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游劝荣如是说。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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