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暴力妨害公务,获刑八个月

上海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宣判
2020-02-21 16:15:56
 

    中国法院网讯 (陈凤 朱晶晶 黄佳)   2月21日上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通过互联网在线庭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海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件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2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的儿子驾驶车辆,载着张某及家人外出返回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居住地。小区保安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对张某及其家人检测体温。因张某的儿子体温异常,保安要求其暂缓进入小区,进行二次体温测量。张某因此心生不满,不肯驶离停放在小区入口处的车辆,要求保安出示高温不能进入小区的相关文件,致使其他业主车辆无法通行。14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接小区其他业主报警后抵达该小区,对张某予以劝解并作了相关解释工作,要求其驶离车辆,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但张某仍坚持要求出示相关文件,在民警多次警告后,张某上车采用点刹方式缓慢挪动车辆,拖延驶离。民警遂要求张某下车,张某拒不配合,在民警对他强制带离时,张某突然加速驶离,致民警手臂被车辆撞击。

  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暴力袭击警察,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认识到此次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其平时社会生活表现良好,此次暴力妨害公务系一时冲动,希望法庭考虑从轻情节。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车门未关闭、民警的部分身体尚在车内的情况下,突然加速驶离车辆,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以从重处罚。另外,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海青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正值抗疫特殊时期,为减少人员聚集、流动,上海青浦法院采用了全程无接触的互联网在线庭审模式,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分别于检察院、看守所、律师事务所通过上海法院在线庭审系统参与庭审。此次庭审通过新民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央视频、东方网、看看新闻网、澎湃新闻等平台进行全程视频直播。截至宣判结束,网络直播浏览量近百万人次。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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