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间借贷风险及其防范
2020-03-04 08:57: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立发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间(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法律特征为:一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一种合约行为;三是需要实际支付借贷物;四是标的物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五是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近年来,随着大量民间借贷纠纷的出现,如何预防并化解已成为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现状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总结民间借贷可能存在的风险,其暴露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借贷主体广泛。民间借贷既可以发生在熟人之间,也可能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既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还可能发生在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有的借贷双方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如亲属、朋友,同事、同学等;有的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

  2.借款形式不规范。有的借贷是口头的约定,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据;有的借贷仅有微信、短信或者通话记录,无明确的债权凭证;借款大部分通过现金的形式交付,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证实款项是否交付、借贷行为是否完成。

  3.借款凭证内容不完善。因为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导致借条内容不是很全面,有的没有约定利息,有的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没有明确约定,有的仅仅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以口头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时没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4.担保方式约定有疏忽。民间借贷的担保最常见的有两种,即保证和抵押。保证担保中保证人仅签名,忘记注明是保证人,埋下了隐患。抵押担保中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占多数,但这两种抵押却很少有人进行抵押登记,以致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5.不知或片面理解诉讼时效。很多出借人没有诉讼时效观念,不及时主张权利,导致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的出借人片面理解诉讼时效,认为借条会“过期”,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并把旧的借条作废,导致借条上的借款日期跟实际的交付借款日期不一致,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风险发生的原因探析

  经调研发现,民间借贷风险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借贷行为可控性较弱。因为民间借贷属私法范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实践中存在民间借贷主体范围广泛,借贷原因多样,资金交付方式多种(如现金、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等情况,对民间借贷的统一规范和调整不足,进而使借贷行为的可控性和规范性较弱。

  二是出借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实践中,借贷行为很多都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借贷手续相对简单。有的只是口头约定,有的只是简单的写一张借条,借条的内容也十分简洁,内容不齐全。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借贷款项的交付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无迹可寻,这就给以后的维权带来了风险。

  三是出借人贪图高利。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借款利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得到法律保护。但是,有少数人把民间借贷作为一项“投资”,进而受高利诱惑丧失基本判断能力,将资金“投入”到借款人的陷阱中,最终血本无归。

  四是借贷中存在违法犯罪的现象。有的人长期从事民间借贷,将借款利息作为谋生手段;还有的人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掩饰其发放高利贷的事实,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也有人以借贷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极大提升了借贷的风险系数。

  五是出借人存有侥幸心理。一些债权人在借款时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认为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但他们没有意识到诉讼只是一种救济途径,而且不是万能的。如果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就有执行不能的风险,债权人通过诉讼也不能追回借款。

  三、解决及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民间借贷的风险来源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来源于借贷双方,因此相关的责任也应主要由借贷双方当事人承担。国家和社会等相关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相关主体应共同努力,形成解决及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合力。

  一是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借鉴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主体资格、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放贷利率上限、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将达到一定规模的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范畴,进行管理、监测、引导和规范。

  二是加快民间借贷征信体系建设。通过主流媒体及各种方式宣传民间借贷法律知识、金融风险知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案件等,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充分揭露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形式和危害性,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投资。

  三是加大对违法借贷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维护借贷秩序,确保民间借贷行为“应急、救助”初衷不变。严格限定民间借贷利率范围,对 “高利贷”行为依法打击,对涉嫌赌债等非法债务的不予支持,加大对以借贷形式从事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探索建立政府事前监管机制。针对民间借贷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借款合同不规范的现象,政府可以进行事前干预。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指导民间借贷行为,当事人双方在借贷时,可以到政府的专门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并且由专门机关对借贷合同进行专门的指导,最大限度的防范民间借贷案件的风险。

  (作者系系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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