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好涉疫案件的三个关键词
2020-03-06 09:33: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振通
 

  人民法院在自身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同时,必须正确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审判执行好涉疫案件,为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从执行的视角看,必须进一步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刚柔相济,在服务疫情防控和保障当事人权益上精准施策,切实落实好善意、分类、审慎三个关键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给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人民法院在自身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同时,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精神,正确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审判执行好涉疫案件,为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从执行的视角看,必须进一步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刚柔相济,在服务疫情防控和保障当事人权益上精准施策,切实落实好以下三个关键词。

  善意。要强化善意执行理念,针对涉疫情案件、企业、个人等,从灵活处理财产查封、帮扶合法融资、加大执行保障、放宽惩戒限制等方面,全力支持受灾企业和个人共渡难关,共克时艰。一是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在具体执行实施中,要以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为宗旨,采取善意保全、柔性执行的方式,尽量不冻结企业基本账户,尽量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尽量不查封企业正在使用中的机器设备,尽量不采取强制断水、断电、断气等刚性措施;涉及疫情捐赠或者专门用于救援的款项、物资及银行账户,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的财产,因地方政府疫情防控征用的,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工作,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为支持企业贷款融资展期,可以准许在查封状态下办理续贷、转贷,也可以准许在不增加优先权金额、不改变清偿顺位、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对被查封的财产采取暂时解封等灵活措施。对于申请人为涉疫情重要物资生产的企业,要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帮助企业正常生产。对生产、运输、存储疫情防控专用物资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对因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的申请人,加快案款发放。二是要适当减轻涉案主体负担。在疫情防控期间,要避免执行措施对非案件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并可视情适当减轻被执行人的负担。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租金时,承租人因疫情影响申请适当减免租金的,可以参照当地关于疫情期间适当减免租金的政策条件,协调解决租金适当减免事宜;拍卖房产前,承租人因疫情原因申请给予腾房宽限期的,应予以批准;企业因疫情原因申请不发放股权红利并继续投入生产经营的,依法予以批准;对受疫情影响而导致企业危困产生的追索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注重运用司法救助手段,切实帮助涉执企业复工复产。

  分类。要根据不同案件、不同主体、不同情形分类执行,精准施策。一是要分类处理不同案件,注重保障生存权利。对于恢复原状、解除租赁合同、返还原物、强制腾房、探视权、相邻权纠纷等疫情防控期间不宜采取现场强制措施的案件,要力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促成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对于交通肇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等涉及当事人生存权利的案件,要快立快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要加快执行保险对接机制或者依法申请先行垫付司法救助金,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生存权利;对于疾控、医疗防护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因疫情影响陷入危困的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依法适用缓交、减交、免交执行费用的规定,力促执行和解,助力企业摆脱困境,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二是要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财产查封。对生产、运输、储存疫情防控用品的企业、个人灵活采取查封措施,能“活封”的财产,原则上不进行“死封”。对已经查封但继续使用不对其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疫情防控厂房、机器设备,应及时解除“死封”,鼓励恢复生产。对已经查封的疫情防控用品,要积极组织引导变现,鼓励进入流通。对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疫情防控用品,应兼顾利益,协调申请执行人允许保全财产替换。

  审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开展必须秉承审慎原则,尽可能柔性和人性化执行。一是要谨慎开展涉疫执行工作。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被执行人确因隔离治疗或者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按时履行义务的,可以依法酌情给予1至3个月的履行宽限期。二是要鼓励引导征信修复。对申请信用修复的,要简化信用修复申请、审批流程,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撤下失信、限高等惩戒措施的申请,要加快予以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凡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的所有执行实施类型案件,要向被执行人开具自动履行证明材料并将自动履行信息向征信机构推送,支持征信机构将其列入“红名单”;涉疫情企业、个人因展期、续贷需要开具相关法律文书证明的,要依法予以配合;患者因涉及联合惩戒需要办理相关业务的,要予以依法协调支持;因疫情防控、诊治及复工复产等原因需要乘坐高铁、飞机,当事人或代理人申请临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一般应予准许并尽快办理。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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