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舒兰:当庭宣判展法威 保证履行护民益
2020-03-10 16:36:35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元艺霖 陈阳
 

“疫情或许会让人们暂时拉开距离,但是我们永远会守在法律身边。”这是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法官坚定的信念。  

近日,舒兰法院在严格执行了疫情期间开庭的防疫措施后,审理了一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及时履行了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3月15日,张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于某做连带担保人。还款期满张某、于某均未偿还借款,2018年3月20日王某向舒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舒兰法院受理案件,并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张某给付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判决生效后,张某及于某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遂向舒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舒兰法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执行,依法向张某、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然而,两个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9年3月,于某更是将舒兰法院查封的玉米私自销售,且私自转移处分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舒兰法院遂将于某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舒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12月20日将于某抓获,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舒兰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以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舒兰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舒兰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将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亦未将价款交给人民法院保存或给付申请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且已将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并获得申请执行人谅解,舒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防控疫情是当前各单位的重要任务,但是人民法院对拒执犯罪进行及时有力的惩治、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绝不能延迟。

 
责任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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