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源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
2020-03-11 08:41:53
 

    中国法院网讯 (李瑶瑶 蒋青洲)   3月10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组成由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国忠任审判长的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桃源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桃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责令胡某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费3385.2元、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费10155.6元,共计13540.8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胡某违反禁渔相关规定,先后两次驾驶安装有发电机、逆变器、电瓶等电捕鱼设备的渔船,在沅水桃源电坝下游河段非法用电捕鱼,非法捕得的各类鱼获共计35条,重量为82.24公斤,被查获后自行向桃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朱强出庭支持公诉,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派副检察长佘建军、检察员刘建新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胡某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胡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其行为严重影响了电捕鱼作业范围内渔业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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